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出台
09.03.2017 13:37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根据该《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二级:考核评分80分以上;三级:考核评分70分以上。考核项目包括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等。
《细则》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抽查一次,省局每半年抽查一次。国有重点煤矿和30万吨/年(含)以上矿井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中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或Ⅰ级水患矿井,其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考核分值应达到90分以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省、市(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降级的煤矿在恢复生产前,监管部门应按其事故类别相对应的标准进行现场考核,其考核分值应达到80分以上。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3〕164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9.03.20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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