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检察院已对校园劫持案嫌犯进行尸检

14.06.2014  17:01

  □本报记者卢成汉 特约记者关伯煜

  潜江浩口镇三小人质劫持案发生后,网上也传来了一些嘈杂的声音。针对质疑,昨日,潜江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通气会,该市公检法部门披露了该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

  曾盗窃财物“数额巨大

  潜江市法院介绍,今年60岁的张泽清曾因故意犯罪,两次受到刑罚处罚。

  第一次是因盗窃罪。1983年4月至1985年5月间张泽清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原潜江县浩口区等地盗窃作案20起,盗窃各类物资价值共计2710元。

  这对于当时该县人均月工资仅60多元来说,算得上是“数额巨大”。

  该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张泽清未提出上诉,亦未提出申诉。

  1990年5月18日,张泽清刑满释放。

  非法造枪并用枪击伤村民

  张泽清第二次获刑,因为非法造枪,并用枪支打伤他人。

  2008年9月3日9时许,54岁的张泽清在潜江市浩口镇许桥村四组,与正在田间劳作的陈某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张泽清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仿左轮手枪(经鉴定具有杀伤力)朝天打了一枪。

  陈某某当即从其摩托车的备用箱中取出一把刀,随后上前抓住张泽清所持仿左轮手枪的枪管,张泽清又朝天打了一枪,陈某某用刀将张泽清的右前臂刺伤(轻微伤),张泽清开枪击伤陈某某左上臂(轻微伤),并持木棍将陈某某左肘击打致轻伤。

  随后,张泽清到浩口水陆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持刀砍伤,民警要其包扎伤口后再来说明情况。之后,公安民警接到张泽清持枪打伤陈某某的报警,即前往张泽清包扎伤口的诊所将其抓获。

  经讯问,张泽清承认了其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陈某某身体的事实。

  潜江市法院认为,张泽清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张泽清不能正确对待其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泽清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虽然其主观上认识错误称之为报案,但其客观上是自动到案,且其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依法没收张泽清犯罪所用自制仿左轮手枪1支。

  宣判后,张泽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投入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2012年12月4日,张泽清在出狱后的第三天,他便向潜江市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并要求改判其无罪。

  张泽清的理由是:制造枪支是为了防止不法之徒侵害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法院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张泽清认为,他并未对陈某某造成伤害,即便在纠纷中确致陈某某伤害了,亦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潜江法院依法受理其申诉并对原审判决进行了审查。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驳回其申诉。

  张泽清不服,又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汉江中院对原审判决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泽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申诉。

  劫持现场有7瓶汽油

  昨日,潜江警方透露,现场发现的汽油不是6瓶,而是7瓶。

  据该案现场指挥王灯清介绍,民警在教室现场清查时,发现有7瓶汽油,其中一瓶系玻璃瓶装汽油,余下是矿泉水瓶装汽油。张泽清在教室前面,泼洒了一瓶,在教室后排,向他自己和人质王林华泼洒了两瓶。

  “事发的教室,玻璃窗和电视机,加上张泽清持如此多的汽油和爆炸装置,一旦爆炸,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王灯清说。

  提起事发时张泽清携带的自制手枪,王灯清说,这只枪比张泽清在2008年制造的左轮手机要粗糙多了,在人质劫持案中,多人看到过这把枪,但并未击发。这支枪的威力鉴定,已送至省公安厅进行检测。

  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尸检

  6月11号上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受潜江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派法医赶到潜江进行解剖和尸检。

  法医先到浩口镇三小实地查看了现场,随后按规定就张泽清尸检向其家属发出了尸体检验通知书。

  张泽清家属收到通知书后,不愿意到现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2条规定:在相关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张泽清尸体进行了法医学解剖,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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