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协公布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三)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国家庭拥有汽车的比例不断提高,涉及汽车及零部件销售的投诉问题日益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
据《成都市消费者协会2015年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成都市消协组织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667件,居各类商品和服务投诉量的第三位。近3年来,该类投诉一直呈增长态势。其中,因汽车及零部件售后服务、质量和合同纠纷方面的投诉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是405件、542件、562件,占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总量的比率均超过80%。
结合成都市消协公布的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与大家重点聊一聊涉及汽车及零部件的消费纠纷。、
案例八:节能补贴岂能私吞 惠民标识应当明示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2日消费者陈先生到彭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一辆长安旗下某款家用小型轿车,价格63900元,并签订了购车合同,支付了首付款48368元。9月11日陈先生提车时被告知原确定购买的排放量标准为国标四的车型没货了,只有排放量标准为国标五的车型,价格要高1000元,陈先生当即补交了1000元购买了该车。9月12日陈先生从网上发现,自己购买的车型属于《国家发改委公示第二批节能环保汽车推广目录》的范围,应该获得3000元的惠民工程节能补贴。当即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得到3000元补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9月15日陈先生将某汽车经销公司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当即组织陈先生及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调查和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承认未向陈先生明示其所购车型符合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条件,但称此3000元包含在车价内,是减少了3000元的。后又辩称:“陈先生没有交这3000元,又怎么能得到这3000元呢?”对于双方陈述消协调解人员当场出示了国家发改委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出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以及在调解中的陈述,既不符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的规定及补贴领取发放的规定,也违反了消法第八条及十六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汽车销售公司在二日内为陈先生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案例评析】该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实中一些参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企业,按月度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领取推广补贴,但在销售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使用标识,以隐瞒、误导的方式不给消费者发放节能补贴,触犯了国家财政部、发改委《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同时,违反消法第八条,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协工作人员在调解这起投诉前做足了功课,深入查阅了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推广的规定,行使消协查询职能,要求生产企业提供领取节能汽车定额补助的程序,依照消法判定经营者的责任。调解中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了销售商违法违规的事实,揭穿了其诡辩的谎言,使当事双方心服口服,保证了调解快速顺利有效的完成,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