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猛狗吓倒南充市民 事发公司和物管赔偿近20万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任跃 魏川力)一市民在某公司院内行走时,被突然窜出的流浪狗吓倒摔伤,后将该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近日,顺庆区法院判令该公司和物管部门赔偿其199471.01元。
2013年5月21日7:20分左右,杨某来到顺庆区某公司院内,花园内的狗突然窜出扑向原告,致使原告惊吓摔倒在地受伤。南充市驻春巷148号某公司小区有48户职工宿舍和部分办公用房、车库,是2002年左右由某公司职工集资修建的宿舍,从职工入住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均由某公司与物管公司签订《物管保安服务合同》,物管费全部由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方物管保安人员应积极协助甲方制定对保安部位安全物管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和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7、物管保安人员应做到防止保卫范围内因外来因素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若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后,甲方有权要求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物管保安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小区内的狗是只流浪狗,由院内不确定的人和保安人员拿食物给其吃,一直在小区内,时间有五六年了。因狗爱咬人,物管人员给狗戴嘴笼。截止2013年8月狗嘴笼仍挂在小区物管公司保安室的墙上。
该狗原来是只流浪狗,因某公司职工宿舍院内的人给其食物吃,狗就留下来一直待在某公司职工宿舍院内,已有五六年的时间,某公司对该狗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可以认定某公司系该流浪狗的饲养人。又因某公司职工宿舍是某公司修建的单位职工集资房,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多年来均由某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职工宿舍院内的安全卫生工作,并由某公司给付全部物业管理费。某公司作为一个单位主体,没有实际对该流浪狗进行管理,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职工宿舍的安全工作,物业公司应是该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杨某79788.40元;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19682.61元。二被告对杨某的损失199471.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