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为取活猪胆红素 四人非法制售毒原料
29.01.2014 18:12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四川日报网消息(李璐 记者 刘春华) 1月29日,新津县某中学化学老师周某等4人,因非法制售毒原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0月,新津县某中学化学老师周某,委托其同事田某帮忙购买三氯甲烷,称用于其亲戚活猪提取胆红素。田某找到与自己住同一小区做化工生意的陈某帮忙,并与陈某商量好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购买10吨三氯甲烷。
陈某联系在四川某生物材料研究公司彭州分公司任职的余某帮忙,余某遂以公司名义安排员工申报了13吨三氯甲烷。之后,在陈某牵线搭桥下,周某、田某拿到了10吨三氯甲烷现货,并以每吨17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农户用于生猪提取红胆素。整个转卖过程中,周某、田某、陈某、余某四人均从中获利1000元到42000元不等。2012年11月16日,经人举报,四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的10吨三氯甲烷也及时被查获,未流向社会。
庭审中,辩护人辩称,四名被告人购买三氯甲烷的目的并非为了制毒,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名被告人提出,由于法律意识淡泊才导致犯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彭州法院认为,三氯甲烷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明文规定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被周某、田某、陈某、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未经许可,擅自购买、销售该物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考虑到四被告人买卖三氯甲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毒,案发后四人均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且涉案物品全部追回,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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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2014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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