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泸县制定安全生产“五级监管”体系责任规定

16.01.2014  22:09

   四川在线消息(曾万金)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泸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印发《泸县安全生产“五级监管”体系责任规定(试行)》。

  “五级监管”即:县委县政府为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二级,安监部门(县安办)为三级,各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四级,生产经营单位为五级。

  《责任规定》分别对县委县政府各领导职责、县级部门领导职责、县级各部门(36个)职责,镇级各领导职责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别做出详尽规定。

  《责任规定》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职责、激励约束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