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强划案外人巨款 法官称不违法

28.05.2015  07:32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款规定走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杨长宇*********882账户存款依法冻结,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解冻。”但《民事诉讼诉法》第242条的并无相关内容。 吴扬 摄   2014年9月18日,警方决定对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将杨长宇账户上的860万元划走。 吴扬 摄

  中新网郑州5月28日电(记者 吴扬)近日,针对当事人反映案外人巨额资金遭濮阳市法院非法强行划拔给他人一事,河南濮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回应记者称,法院依法办案,不违法。

   新乡建筑商濮阳投资房地产险入陷阱

  河南新乡建筑商杨长宇告诉记者,2013年接近年底时间,濮阳市乾元宝业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乾元宝业公司)滑明亮在已欠他1000万元未还的情况下,让他再投一笔钱。并表示,只要他再投入一部分资金,乾元宝业公司旗下的房地产项目“濮上江南”及土地就是他的了。于是,他与滑明亮之间签定了乾元宝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这期间滑明亮一再向我保证,公司除了欠一个叫裴振林的人几百万外,没有更多外债。我只要替乾元宝业公司将裴振林的债还了,就可以拿到‘濮上江南’的土地手续了。”

  杨长宇说,在裴振林和滑明亮的诱导下,为了尽快拿到“濮上江南”土地手续,2014年元月30日,他又与裴振林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他还裴振林钱后,裴振林向法院申请解封乾元宝业公司‘濮上江南”项目土地使用权手续。

  杨长宇说,后来他发现乾元宝业公司欠有很多外债,他即使替滑明亮还了裴振林的债也拿不到‘濮阳江南’土地手续,所谓的‘濮阳江南’房地产项目其实是一个‘陷阱’。于是,他终止了与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退出了乾元宝业公司,同时也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替乾元宝业公司还款协议。

   房地产老板涉嫌合同诈骗遭警方拘捕

  在杨长宇退出乾元宝业公司及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还款协议之时,新乡警方正在对乾元宝业公司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展开调查。

  2014年9月,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正式对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2014年9月18日,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滑明亮执行拘留,将滑送至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所管理支队看守所羁押。

  2014年10月24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滑明亮”。

  同日,新乡市公安局将滑正式逮捕。

  新乡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的陈宏斌警官告诉记者,滑明亮在本案中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情况,这两点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点。警方调查发现,可以查明的滑明亮及其公司外欠款总额4000万元,其名下的“濮上江南”土地手续被11家企业或个人查封,如果再加上不愿向警方透露情况的债权人,滑明亮的欠债总额可能会更高。由此可见,杨长宇即使替滑明亮将欠裴振林的钱还完,杨长宇也得不到“濮上江南”的土地。从这一点说,不能排除滑明亮与裴振林合谋杨长宇资产的可能。

  就在警方紧锣密鼓的侦办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案过程中,杨长宇的律师也将警方对滑明亮刑事立案的情况告知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陈警官透露,目前此案已到检察院的审查公诉环节。

   濮阳法院被控非法划强划案外人巨款

  “本以为,在我发现‘濮上江南’项目是一个陷阱而终止合作之后,问题也就过去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濮阳市两级法院竟然成了‘骗子”帮手,将我账户上的860万元强行划给了裴振林。”杨长宇气愤地说。

  据了解,在杨长宇退出乾元宝业公司,并终止履行与裴振林达成的还款协议之后,裴振林在明知乾元宝业公司无钱可还的情况下,再度提请法院对乾元宝业公司强制执行。

  紧接着,2014年6月1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两份强制执行裁定,决定对乾远宝业公司资产强制执行。同时这两份强制执行裁定书均将杨长宇写成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并冻结了杨长宇个人账户上的860万元资金。该强制执行裁定书如是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杨长宇*********882账户存款依法冻结,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解冻。”

  杨长宇随即提出异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审查复议的方式支持了一审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将杨长宇写成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的裁定。

  随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警方已对滑明亮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将杨长宇账上860万元强行划给了裴振林。

  “我既没有说过为乾元宝业作担保,也没写过给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不知法院为何在裁定书中直接将我写成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杨长宇气愤的说。

   法官回应:还款协议性质是执行担保

  就濮阳市两级法院将案外人杨长宇视为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并将杨长宇巨额资金强行划给裴振林一事,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李凌燕在给记者的回复中强调,还款协议的性质是执行担保。

  李凌燕在其文字回复中辩解到,杨长宇在还款协议中承诺的“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偿还裴振林600万元”“乾元公司的剩余借款250万元,杨长宇以保证方式为其提供保证”等内容,其性质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承诺,该承诺经申请执行人裴振林同意,导致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以上事实说明还款协议具有执行担保效力,符合第三人为执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冻结杨长宇两个银行账户的存款860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李凌燕承认,在划款前,法院确实收到了新乡警方对滑明亮刑事调查立案通知书。但李凌燕称,刑事案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的中止执行,因此法院将杨长宇款项划给裴振林并无不妥。

  和李凌燕说法不同的是,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坤则表示,自己没有接到新乡警方对滑明亮刑事调查的立案通知书。张坤称,如果自己接到了这个通知,案件肯定会缓一缓,再确定执行与否。张坤坦承,在执行环节将杨长宇视为担保人确有争议。

   法律专家:执行法官无权添加案外人为执行对象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指出,濮阳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杨长宇一案时至少存在四个原则性的错误:

  第一,杨长宇不是裴振林与乾远公司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杨长宇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更不是第三人。濮阳两级法院却在执行环节将杨长宇视为当事人,不仅违法也有违常理。如果裴振林一定要杨长宇还钱,应当依据还款协议起诉杨长宇。

  第二,杨长宇从未为乾远公司作过担保,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书中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杨长宇*********882账户存款衣法冻结,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解冻。”

  《民事诉讼诉法》第242条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显然依据该条款将杨长宇裁定为乾元宝业公司担保人是风马牛不相及。华龙区法院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三,此案中,濮阳市两级法院将裴振林与杨长宇之间达成的有条件‘还款协议’视为执行担保协议,属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行使了审判权,剥夺了当使人诉讼权力。法官此举,不得不令人怀疑是否另人他图,或者暗藏猫腻。

  第四、民事让刑事。也就是说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且与其他当事人密切相关,那么民事案件必须中止执行。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规定。濮阳中级人民法院仅以刑事案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执行,来搪塞当事人,是知法犯法。至少在本案中,当警方已对滑明亮刑事立案时,案件应当立即中止执行。从目前案件发展情况来看,濮阳市两级法院有意或无意中帮“骗”成功。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强调,别说当事人不是担保人,即使在当事人是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如在审判中未列入被告,执行环节也不能将担保人列为执行对象。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原主管执行副院长姬发岭对记者说,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只能对生效判决中的内容执行。除此之外,执行法官不能对审判内容作任何改变,执行法官更不能随意添加案外人为执行对象。法官执行时任意添加案外人为执行对象,也是严重的程序错误。姬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出现过将案外人通过执行程序列为被执行人的先例。濮阳两级法院此举可以说是滑天下之大稽。

  “法院是人民伸冤地方,是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纵观此案,谁欠谁的钱、谁真谁假,谁冤谁不冤一目了然。只是有些法官好像一门心思要把冤枉的人装进法律的口袋搦死。”

  谈起此案,该事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裴振林对记者说,自己一直都是依法办事,并没有违法或超越法律的行为。

(原标题:河南法院被控非法强划案外人巨款 法官回应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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