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8.04.2014  18:42

援助范围从六项扩大到十项 百姓申请援助更方便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春华) 新修改后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8日,省司法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了《条例》修改的意义,过程,以及新条例的主要亮点。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台阶。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颁布施行。该《条例》对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援助社会需求和工作现状已不适应。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协调。同时,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给予解决。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旧《条例》纳入立法计划。2014年3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并确定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47条,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的定义、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内涵以及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实施各项环节。新《条例》中,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更加具体化;老百姓申请援助的事项范围更加扩大,从以前的六项扩大到十项;老百姓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更加协调;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规范要求更加明确。

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2013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万余件,受援人数达17万余人,为困难群众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近26亿元;接待法律援助咨询122万余人次。目前,全省已建法律援助中心205个,依托乡镇司法所、工、青、妇、残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180个。全省836家律师事务所和1297家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法律援助的接待站、受理点和宣传窗口。全面建成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覆盖全省困难群众的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