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民生 床前调解彰显人性

11.04.2014  17:45

  对法律援助案件采取“宜调则调”的诉前调解法则,是 渠县 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创新性工作方法。通过调解能够达到“事了案结”,既减轻了诉累,又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3月5日上午,向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途径 渠县 西城生命通道时,被正在此路段砍伐树木的罗某某砍到砸伤,经 渠县 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胸5、11、12椎体骨折。事情发生后,罗某某一直躲避,拒不出面承担责任。为此,向某某家人一度到县上上访。3月19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向某某家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进一步调查了解,原来行为方罗某某不出面承担责任,是因为误听别人说要承担多达几十万的费用而采取了躲避。在通过对罗某某进行法律解释、条纹剖析后,打消了罗某某的顾虑。3月29日,在 渠县 东方医院向某某的病床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向某某43000元。调解协议经 渠县 人民法院确认后,承办律师将赔偿款亲自送到受援人手中。一起看似拖欠不决的纠纷,在10日内通过法律援助诉前调解,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