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证机构未尽审核义务须赔偿

05.06.2014  12:49

  央广网北京6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说一个词汇,您或许不陌生,但绝对不熟悉,那就是公证。您觉得“公证”总是听着很近,但是离自己很远,就算去公证了,也不会出现什么错误。

  如果您这么想,那就错了,其实公证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屋买卖、抵押、财产继承、证据保全、出国留学等等都需要公证的参与。但近年来公证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举一个例子,随着房价的飞涨,利用虚假材料到公证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人雇佣他人冒充自己的父母、亲属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拿着骗来的房产证,把不属于自己,甚至是父母的房子抵押、出售出去。个别公证部门甚至“只要给钱,便胡乱公证”,把活人公证成死人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

  虽然,公证机构也联合公安部门严查过此类诈骗活动,但是类似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那些先是被蒙在鼓里,之后又面临无家可归的老人,对从天而降的公证书几乎束手无策。

  方先生和老伴2006年在北京买了处房子和儿子一起居住,去年8月的一天,儿子拿着一份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给他说,已经将房子抵押了,让老两口搬家,过了几天,又有人拿着一沓儿子签名的借条找上门来。

  方先生:房本押到他借钱的那人手里了,他说你把钱还我,我把房本还你。我问借你多少钱,他说200多万,我说我哪有那么多钱?没钱。

  方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儿子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儿子没出庭,从此消失。方先生推断,儿子为办抵押,偷走了房产证,又伪造或者到公证处骗到了公证书。

  在苏州,曾发生过潘氏三姐妹将房产证借与外甥女,结果外甥女伪造了三份房屋出售委托书,进行公证后将三处房子卖掉的事。几位老人万万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无家可归。

  潘女士:我爱人六十岁,拎着铺盖站在大街上流眼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司艳丽告诉记者,他们调研的过程中,这样的案例非常多。广东的一起案件更为典型。

  司艳丽:儿子串通他人冒充他的父母,还伪造了身份证,到公证机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的内容就是要父母委托儿子去办理房屋抵押的手续,后来因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给真正的父母造成了损失。

  类似的案例在上海、北京、杭州,都发生过。怎么去规范公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昨天发布,自今年6月6号起施行。这个规定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公证机构的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认定公证机构过错情形中,排在前两位的就是知假办假、毁损、篡改。

  司艳丽:比如这个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明知道这个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仍然出具公证书,那么我们认为,这时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有过错的。第二种情况就是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司艳丽;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是有保密义务的,如果在执业过程中,你泄露了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我们认定有过错。

  除此之外,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程序或违规办证;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都将被认定为过错。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要依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司艳丽:公证机构如果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那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公证书证明效力比较高,所以有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想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才是有效的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

  司艳丽介绍,最高法在调研过程中,关注到了李先生等人告公证处,要求判令母亲遗嘱公证无效的案例。

  司艳丽:公证书的内容就是将母亲名下的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交由孙子继承,但是原告李小明等人认为公证程序违法,并非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以公证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这份公证无效。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讨论非常激烈,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司艳丽:公证书效力的认定作为单独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公证书本质上只是一项证据,它只是对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采用公证的形式所进行的一种固定,不需要单独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司艳丽进一步分析,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个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公证书在案件中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

  法院不受理,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司法解释做了规定。

  司艳丽: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应该告知老百姓,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经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