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重污染高风险企业纳入强制保险试点

12.08.2015  11:42
核心提示:无       8月11日,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污险”),其中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投保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
    我省2010年以来稳步推行环污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四川实际的绿色保险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截至2014年,全省有400余家企业参保,有8家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共妥善处置保险赔付案件15起,在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吸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通知》对环污险政策进行了完善。
    根据《通知》,投保环污险的企业,将享受激励政策。对于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其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将投保企业名单送银监系统,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由保险公司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危废经营许可证等制度紧密结合;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内容。《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污险合同条款,调整丰富保险责任范围,增强针对性、合理性、吸引力,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采取共保体等多种承保方式,支持攀枝花市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环污险试点。
    提升保险服务功能。保险公司承保后,每年对企业至少回访一次,开展一次防灾防损服务。沿江沿河企业应在汛期前进行;火灾高发企业应在冬季前进行,对企业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对规模较大的高风险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可利用短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自然灾害预警等服务。
    加快理赔速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赔付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损失初定后预先支付50%的赔款;对损害责任认定较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救治第三方生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企业投保或续签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通知》规定,评估工作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完成,或委托省环科院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风险评估鉴定工作,成都市环科院将配合做好成都地区的技术支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