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通过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

25.08.2016  19:31

    8月22日,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修订草案)》),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省法制办巡视员彭矛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起草说明,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条例提出了修改意见。尹力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条例》修订工作予以肯定,同意《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审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1998年施行至今已经十八年,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及中央治水思路的变化,原《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势在必行。《条例(修订草案)》既有制度完善,也有制度创新,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取消“委托代管”,采取“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了大型水库的管理;二是进一步放活运行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明确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多渠道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权属,强化安全保障,明确和细化了水库、渠道、堤防、水闸等工程的管护范围划定标准,强化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完善了水利工程应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管理制度;四是进一步强化了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推进水价改革;五是进一步加强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大力提倡绿色发展;六是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加强水利执法提供了法理依据。该《条例》的修订,将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为建立起符合四川省情、水情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组织人员先后赴乐山、眉山、南充等十余个市(州)以及青衣江、黑龙滩、通济堰、升管局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了省内立法调研,赴内蒙、宁夏等地进行了省外调研,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了20余次研究论证,并通过座谈会、书面征集、网上征集等形式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意见进行了充分的整理分析和吸收采纳。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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