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四川省水利厅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11.02.2014  17:57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发>实施办法》(2004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十三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第46号令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第十七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但自繁自用的除外。

二、申请条件

省级水产原、良种生产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此表可在 www.sczw.gov.cnwww.scwater.net 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

(二)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四)亲本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五)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水利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电话:(028)86944021、86910570

                  省水产局生产处:(028)8773133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水利厅:(028)8693985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水利厅: www.scwater.net

邮  箱: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4.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审批标准.doc

14.省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流程图.doc

14.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办理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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