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大院停车费规定涉违法 非职工多交四倍

02.11.2015  13:47
省气象局大院停车收费新规,因职工及家属与非职工住户差别大引争议

  投诉事项

  投诉人

  广州市福今路6号小区住户阿峰

  为何事

  广东省气象局开会决定机关大院停车场收费标准,非气象局职工所缴费用是气象局员工的五倍多。

  谁主管

  广东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大家共有的东西怎么收费相差近5倍?”广东省气象局大院的机动车辆停放与收费新规,让住户阿峰(化名)心里添堵。省气象局下属的机关服务中心通告说“这份收 费新规在省气象局今年第十次局长会议上已经通过”。这意味着,居住大院内的省气象局职工停车收费每月只要150元,而已购买大院房产的非气象局职工,停车收费每月就要800元。对此,非气象局职工的住户多次提出反对意见,指责省气象局此规定违反《物权法》,但总是没有回音。

  省气象局大院

  以前院内停车费标准统一

  现在非职工必须多交四倍

  广东省气象局大院位于广州福今路6号(俗称6号大院),包括省气象局行政办公大楼、招待所、单身宿舍楼以及十余栋住宅楼。其中,住宅楼除一栋单身宿舍楼外,其余住宅楼产权已归属于个人私有,属于单位房改房。

  大 院住户阿峰说,由于大院离自己上班场所比较近,他多年前就在此购买一套房产并入住,邻里之间相处融洽。他家的轿车停在楼下的小区道路边,每月150元,也 可以每天花6元停车,确实比周边小区要便宜。不料,8月25日广东省气象局下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在小区内张贴《广东省气象局大院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规 定》征求意见,并声称此规定已经省气象局局长会议通过。

  阿峰很纳闷,省气象局局长会议怎么管起小区停车费定价?房产早已私有,停车费问题怎 么由广东省气象局决定?更让他觉得不公平的是,省气象局职工及其家属停车费月保费,第一辆只需150元,第二辆300元,第三辆600元。而非省气象局职 工的小区住户,第一辆车月保费要800元,第二辆1600元,第三辆3200元,“差了太多,这太不公平了。

  小区住户阿峰:

  多次提反对意见但无回音

  保安总以无车位为由禁入

  阿峰也是国家公务人员。他说,理解老城区停车难问题,他们不可能将车停在机关行政大楼区及周围道路区,让气象局工作车辆优先。但在住宅区域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职工与非职工收费相差近5倍,“虽然气象局职工占大多数,但不能因此损害少部分人利益,很不公平。

  在停车费新规公示期间,阿峰提出反对意见,“电话也打了,信也写了,但没人理,完全不理我们的反对意见,前几天开始涨价了。”阿峰说,月保卡涨价之后,他原 来的月卡失效了,里面余额将退还,但要办理新的月保卡,需要一次性缴纳半年的费用,即要一次性缴纳4800元。虽然小区临时停车继续沿用原来收费标准,即 6元/天,但有时候看到里面明明有车位,但保安以无车位为由不给进,“就是要逼着我们买月保卡”。现在,他只能将车停在梅花村小区,15元/天。

  为此,阿峰向物价部门投诉收费不公,800元收费价格也没有违反物价方面的规定,物价部门管不上。上周五,他准备前往省气象局纪检部门反映,但因说不出纪检 工作人员的名字,没有预约,最终被保安拦在门外。他又致电政府热线咨询,也不受理。阿峰说,他的工作与法律有点关系,对法律知识也有些了解,“我知道可以 通过打官司解决,但对我来说是个人的事情,他们是机关单位,可以请律师,我耗不起。

  另一位业主与阿峰遭遇、想法类似,在征求意见期间与省气象局工作人员沟通过,提出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当面递交书面材料至今无答复,“既然对方完全不在乎我们这些非职工的想法,也不沟通,我决定通过网络或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该业主说道。

  机关服务中心:

  价格参照周边小区并无违规

  非职工按市价收费是合理的

  省 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省气象局大院停车问题突出,250多辆,但停车位不到150个,车位缺口达100多个,他们以前在内部有规定,气象局职 工每户只能拥有一辆车,但有些家庭确实有需要,或者结婚之前一辆,结婚后双方各有一辆,因此内部规定难以起到实质效果。目前,小区有600多住户,包括 20多户是非省气象局职工,以后汽车数量可能继续增长。基于此,他们才想通过价格杠杆约束、限制。虽然气象局职工第二辆停车费只有300元,但相比以往 150元也是大幅提升。至于非本单位职工停车费更高,是因为他们考察周边小区停车费,觉得800元/月是比较适中的价格,周边还有小区要1000多元,而 且此价格在物价局规定范围之内。

  至于职工与非职工之间价格差别较大问题,该负责人回应,确实有倾向考虑自己员工的问题,虽然行政楼、住宿楼 在一个大院,但还有部分员工在其他地方上班,所以优先保障自己的员工。但他同时表示,机关服务中心属于省气象局下属正处级单位,承担着很多工作职能,包括 承担物业公司的角色,他们向住户收取的物管费非常便宜,只有几角,远低于市场价。在物业方面一次性投入与开支也没有要求大家分担。如最近花了几万元买车牌 识别设备。在停车费方面实行差别收费,即员工继续享受一定优惠价,非职工享受市场价格的做法是合理的。

  VS

  小区住户

  周边小区停车费

  没有那么高

  对于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的解释,小区住户阿峰并不认可。他说,周边小区停车费没有那么高。梅花村小区15元/天,每月不超过450元;金羊花园每天12元,每月360元,1000多元的都是很高档小区或者宾馆,不能作为参考标准。

  阿峰认为,小区有多少辆车,该怎么停还得怎么停,与小区提高停车费没有太大关系。现在他主要是将车停在梅花村小区,因为气象局大院保安经常以无车位为由不让停。公共产权的空地,其价格应由业主一起协商决定。

  省气象局

  没强制规定

  非职工买月保卡

  省 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这类小区在广州并非个案,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一直是由他们代管。小区哪些空地是共有产权,“我也说不清 楚。”目前,停车收费新规只是过渡性、临时性的规定。如果有不合适地方,可以沟通完善,他们没有强制规定,或逼迫非职工一定要买月保卡,也可以继续享受6 元/天临时停车,但只能先到先得。至于住户说大院内有停车位,保安不让停的问题,可能是机关应急车位,被业主看作空余车位。

  继续协商

  业主三大追问

  1

  职工及家属享优先权违反物权法

  小区新规:机关服务中心保卫科对机动车辆进出大院实行24小时管理,首先确保单位公车和来局公干车辆的停放。在有空余车位和不影响消防、急救通道安全的前提下,按划分停车位安排干部职工及家属车辆停放,同时实行干部职工车辆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业 主理由:《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 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追问:这条规定核心内容就是公车优先,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停车优先。对于气象局自有产权停车位的优先权,没有意见,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优先安排工作停车也可以理解。但在住宅区域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气象局职工及其家属仍具有优先权,则违反《物权法》规定。

  2

  非职工业主收费高属于价格歧视

  小 区新规:对居住大院内的干部职工,凭本人工作证、户口簿、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进入大院月保卡,每月150元,一户只办理一辆。同一户口簿内且住在大院内 的干部职工子女,第二辆车需办理月保卡,每月300元,第三辆车需办理月保卡,每月600元。第四辆车每月1200元,以此类推。已购买大院房产非本单位 职工的车辆,凭本人户口簿、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停车卡,每月800元;第二辆车需办理月保卡,每月1600元,第三辆车需办理月保卡,每月3200元, 以此类推。出租户需要停车的由原住户代为办理,只能办理一辆车,每月800元。住在大院外的本局干部职工不在大院过夜的车辆,来局上班人员每月50元(如 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5天过夜车辆,按每月150元收费计算)。

  业主理由:《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省发改委《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停 车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 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 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业主追问:气象局职工具有优先权,而非职工业主停车收费要多五倍以上,不仅违反物权法,而且 违反《价格法》,违反省发改委《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在发布收费规定 后,强制要求非职工的业主必须一次性缴纳半年停车费(4800元)才可办理停车卡,否则便以无车位为由禁止业主车辆驶入大院,这不是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是 什么?而且,自10月停车费涨价以来,从未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监督。

  3

  未征得业主同意不能视为认可新规

  业主理由:《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业 主追问:省气象局大院内包含十余栋住宅楼、数栋办公楼。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每户业主每月要缴纳物管费。省气象局召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对其他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收费规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但对于业主提出的意见完全没反馈,置之不理,不能视为 业主对规定的认可。“团结互助、方便生活”是小区业主共同愿望,但停车收费规定完全是背道而驰。

  专家说法

  广州物管协会副秘书长:

  属于机关内部

  管理模式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昂鹏说,类似广东省气象局大院的停车收费问题,在广州老城区比较常见。省气象局大院还是属于机关内部管理的模式,不是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行为。因此,这种差别化收费是可以理解的。

  他 说,这就相当于一个机关内部的行为,有部分外部人员参与了,因此外部参与人员得遵循对方游戏规则,在买房的时候就得考虑可能会遇到这种有倾向性的差别待 遇,“就好比我是老板,开了一家餐馆,我一帮朋友来吃饭,我给很低折扣,然后你也来吃饭,希望得到同样的低折扣,这不大现实。”至于是否合法问题,关键是 看当时有没有合同约定。若当时没有合同约定,就可以视为合理的,因为这种管理模式本身就是欠规范的行为,而不是市场化的行为。

  律师评点

  可到法院

  请求撤销决定

  北 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说,值得商榷的是谁有权制定此收费标准。省气象局与阿峰等20多户非气象局员工及其他业主并无二致,只不过省气象局 或拥有的物业面积份额较大罢了。拥有的面积投票权重较大,或之前是小区产权拥有者与管理者,并不必然得出其当下可独断小区的事情,依法应通过业主自治方式 解决物管争议。显而易见,此事不属于气象局的职权内,不宜通过行政手段决定。

  周玉忠表示,以优惠本单位职工之名对非职工业主制定相差5倍的 歧视性收费标准,违反物权法平等原则。小区共有土地上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平等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与业主是否气象局职工无关。省气象局作为小区 的大业主,以其他小业主是否气象局职工为界限制定相差近5倍收费标准,没有物权法上的理据。可能是省气象局误以为自己的做法正确。其实,业主自治就是平等 协商、议事自治的过程,大业主要及时适应物管转型要求回归普通业主身份。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到法院请求撤销决定。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 摄影:南都记者 李向新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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