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获正名仍须直面利率市场化

18.02.2014  12:34
核心提示: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些具体的规则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与民营企业相伴相生,尤其对于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对她们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更是个中典型。201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估计规模1100亿元,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而同时,由于民间借贷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风险亦潜伏于地下,2011年温州老板跑路潮引爆民间借贷危机,亦同时推动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再启动(2002年温州已成金改试验区但无甚作为)。

如果说2012年3月28日开始实施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一次正式将民间金融纳入主流,正视了民间金融的地位,并提出了“阳光化、规范化”的要求,那么,本次《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则是以具体措施让阳光化、规范化落地。细则中规定的强制备案制度,对需要备案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对备案对象的规定中纳入了合会(民间小规模经济互助组织,参加者按期交款,轮流使用)。既为备案,即从执行层面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落实了央行[微博]在2011年时提出的“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及“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等表态。

细则的出台,有助于民间借贷的风险从地下浮上地面。尤其是“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一限制较为严格,可将大部分民间借贷纳入备案当中,为摸清民间借贷情况与监管提供基础。

然而,此举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的全面合法化。以目前可知的资讯来看,细则只规定了需报备的情况,却未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给予明确界限。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官方并未有明确说法。而以往央行的表态是,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大力打击非法集资与高利贷。至今,非法集资罪并未废除,央行亦未有新表态,若态度一如既往,又不对两者间界限作出明确规定,则难以辨别何为合法何为非法,是否有可能民间借贷报备后即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若要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与阳光化,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法律上给予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发展空间,是最基本的要求。


而更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民间借贷必然涉及实际利率问题,细则却对此只字未提。此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若被定为高利转贷罪,需付刑事责任。对于4倍利率的说法向来有争议,有经济学家认为是不经模型测算拍脑袋想出来的,而实际上的民间借贷利率通常较高,亦有部分不止于此。因此若延续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部分民间借贷继续潜伏于地下,逃避报备。事实上,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需要的是一套严格的信用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双方认为在可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即可进行借贷,而不是死板地规定一个名义利率的倍数。据闻,温州中院正探索民间借贷的“温州指数”,欲以此作为超过法定利率4倍时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依据,若可实现,不失为一个好的配套措施。

温州民间借贷细则的出台,首次在执行层面上为民间借贷正名,承认其合法地位。然而,此举对解决民间金融的实际问题效果甚微,合法民间贷款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亟待厘清,对于实际利率的规定亦有待明确。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需要政策与法律给予适当空间,而利率市场化是温州金改试验区取得突破必须直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