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同情女儿帮其贩毒 最终一同获刑

18.09.2014  16:49

        中新四川网9月18日电 (周亚强王和成)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毒案,贩毒的两人竟然是母女关系。

        钟某丽自幼与母亲徐某明相依为命,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体内携带有乙肝病毒。然而,她却并没有因此而珍爱身体,从1995年就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3年10月,她先后五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7包0.42克。

        在这其间,年高66岁的母亲徐玉明因可怜女儿身体有病,先后四次帮助钟某丽运送交付海洛因,并为其暂行保管毒资。同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钟某丽和徐某明时,在钟某丽身上当场缴获海洛因毒品6包共计0.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华丽、徐玉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华丽是毒品的所有者,与买家联系,在其身体不适时让母亲帮其送“”和收取、保管毒资,贩毒所获非法利益亦归其所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玉明系被告人钟华丽之母,因同情女儿身体不便而帮助被告人钟华丽送毒品和收取、保管毒资,未从中获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华丽、徐玉明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华丽系吸毒者,以贩养吸,其身上被查获的全部毒品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予以认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玉明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