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校学生制止男子骚扰女性 一脚将其踢成重伤获刑
“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网帖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不少大V纷纷转发。
小郭称,当天下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乘客。到达泸州下车后,男子与女子发生抓扯,小郭和同学出手,其中郭明用鞭腿踢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昏迷不醒。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郭明认为自己很冤,他希望联系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证。对此,法院表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律师指出,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拍案说法
法院
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郭明等人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要政府来进行认定,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的定性造成改变。“比如说某人抓小偷,中途却将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样会受到惩罚,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
检方
龙马潭区检察院检察员曾虹表示,之所以没将郭明等人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同时郭明等人的行为对张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律师
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网传
制服骚扰女性男子
武校学生被定故意伤害罪
据微博内容所称,郭明系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2015年3月23日下午1点40分,他和3名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同车。下午3点左右,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张三(化名)中途上车,挨着女子坐下。
郭明称,不久后,女子被男子骚扰,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车中乘客都以为他们是熟人或朋友。”郭明在微博中称。
郭明称,晚上6点左右,大巴抵达泸州客运中心站,女子下车欲离开,男子追上她并拉扯着不让她走。郭明称,见此情景,自己和同学苟清(化名)出于义愤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救,大胆地说:“我不认识他,请帮帮我!”听女子这么说,郭明几人对男子进行强行制止,进而发生剧烈肢体冲突,男子最终被制服,但女子也消失无踪。
“后来我们被告上法庭,法庭以故意伤害罪给我们定了罪,我们的见义勇为换来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郭明在微博中如此说道,并表示希望当天同车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启动再审程序改变几人的命运,“也望正直善良的人们转发这条消息,传递正能量”!后面还附上了个人照片。
4月中旬以来,相关内容便在网上传播。4月16日晚,网友@鲨鱼唱歌给海听发了郭明讲述事情的QQ空间截图,至18日晚7点,该微博转发已超过30319次,网友评论达到2711条,不少大V也纷纷转发。
网友意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郭明很冤,呼吁受害女子出面作证;另一派则认为郭明的做法太极端,即便见义勇为也不应把人打成这样。
调查
事件起因、判决属实
男子被打成重伤二级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成都商报记者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和龙马潭区法院求证,双方工作人员均表示确有此事,事情的起因和判决也属实,打人时的情况却与事实有出入。
按照郭明的讲述,女子在大巴车上睡着了,张三对她有一些不文明的举动,女子醒来后未做反抗,当时大家以为是情侣“闹别扭”。大巴到达泸州后,张三和女子在出租车处发生了更激烈的抓扯,“我们上去询问:‘姐姐,你认识他不?’女子称不认识,并让我们帮她。”郭明说,自己问他干了啥?张三回答“什么也没干”,还让郭明不要多管闲事,双方发生了拉扯。
郭明称,抓扯过程中,自己一腿踢在张三左大腿上,对方被踢得弯腰蹲在地上。张三起身欲还击时,郭明用单鞭腿踢中张三头部左脸颊,张三倒地右后脑着地受伤,当即不省人事。郭明称,他们通过掐人中等方式让他醒了过来,并拨打了120,路人拨打了110报警。
张三父亲张才万则表示,当天儿子系到成都办事,中途邻座女子睡着了,头偏到了儿子这边。事发时,儿子准备上出租车,被郭明等人拉了下来,几人对他进行了殴打,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事后,经龙马潭区公安部门联系,他们才知道儿子被打了。
张才万称,儿子被送到医院后,一直昏迷了11天才醒过来,住院46天才出院。在他给记者出示的张三的脑部CT照片中,可以看到明显白点,张三母亲表示这是“脑部受损”。在张三的出院病历中,医生嘱咐张三出院后要加强右肢功能和语言功能锻炼。
张才万说,因为这件事,儿子变得比以前迟钝了不少,以前能说会道的他现在话也说不顺溜了。“他现在右手夹菜的力气都没有,吃饭都是用左手。”张三母亲称,家人天天逼着他用手拿砖、提沙袋锻炼手部力量,但至今效果仍不理想。经鉴定,张三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
法院
“以暴制暴”不可取
已作综合考量否则不会判缓刑
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为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刑事部分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乘车途中,被告人郭明见被害人对邻座女子有不文明举动。客车到达泸州后,郭明与同学上前指责被害人并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按刑法相关规定,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3月,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龙马潭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郭明等人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政府来进行认定,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定性造成改变。“比如说某人抓小偷,却将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样会受到惩罚,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该工作人员称,案件的判决考虑了事情的起因、郭明等为未成年人等多方因素,否则不会判缓刑。
龙马潭区检察院检察员曾虹表示,微博中所说事件起因属实,事件发生时与事实有出入。之所以没将郭明等人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结束,同时郭明等人的行为对张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律师
找到当事女子
也难改变案件定性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云认为,根据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判决被告人有罪。“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孙兆云认为,法院判决是根据其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来认定的,而不是基于有没有得到当事女孩的证实。因此只要这个认定成立,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认为,从法院判决书看,被告人的后果造成受害人构成重伤二级伤,似又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被告是在踢打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受的伤害,这个是不是直接加害行为,在判决时应当予以考量。”郭刚同时也认为,对于能否找到当事女孩,对本案的法律定性不会有大的改变。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