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楼顶逗狗坠亡 建房单位被判赔偿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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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小志(化名)在租住的7楼楼顶拿着饺子喂小狗,一边跳着一边让小狗跟着,没想到退到楼的边沿,从仅40厘米高的护栏上一头栽了下去,生命就此戛然而止(本报曾报道)。如今,距事发已有一年半,昨天,记者从管城区法院获悉,因为租住的房屋楼顶围墙只有40厘米高,存在规划设计安全缺陷,因此,一审判决房屋承建单位郑州铁路部门需要为事故担责,赔死者家人损失22万余元。
争论:孩子坠楼和围墙高度是否有关?
“如果楼顶的围墙高度再高些,是国家规定的标准1.05米,我儿子不会就这么走了。”庭审时,孩子父亲李先生反复提到,房屋楼顶围墙设计有缺陷,房屋承建单位应该为他孩子的死埋单。
于是,他将房屋建筑方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等4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
庭审时,郑州铁路局和郑州北建筑段共同代理人拿出多个“合格证”,证明该楼房的建造完全符合设计要求、规划要求、验收要求。该代理人还称,1996年房改房后,出事的该17号楼的房屋全被铁路职工买下来了,也就是说,小区的管理也应当为小区全体业主,出了事后责任应由住户承担。
判决:房屋承建单位被判赔22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州铁路局作为事发楼房的原始产权人,在该楼房存在规划设计安全缺陷下未采取补救防护措施,该房屋楼顶水泥围墙只有40厘米左右,而按照1987年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楼顶围栏高度为105厘米,因此,小志的死与该楼顶围栏高度存在因果关系。
同样,郑州北建筑段作为事发楼房公共部位的管理人,五楼通往楼顶的步行楼梯既没有锁门,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郑州北建筑段对事发楼房未尽到维修和管理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作为负责郑州铁路局下辖房屋的基建、维修、管理等业务的下设机构,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郑州铁路局依法承担。
法官:家长再忙,也不要把未成年小孩独自留在家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警示意义不小。“其实,有很多像小志的父母一样,一忙起来,就将未成年的小孩放在家中,殊不知很多危险就潜伏在这些孩子身边。”昨天,管城法院的主审法官申茜将首批印制的《儿童安全防范手册》发放到辖区居民手中,要时刻向孩子灌输安全常识以及相应的自我救助方法。同时她也呼吁,家长再忙,也不要把未成年孩子独自留在家中。(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