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贩被精神病案政府否认和解 当事人出示收条
新京报讯(记者 王瑞锋) 今日新京报《辽宁猪贩“被精神病” 和解获赔40万》一文报道,因上访两次被关精神病院的辽宁猪贩刘刚起诉山东临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卫生局、兰山区公安分局和荣军医院一案,历经一年半的审理,昨日,刘刚从辽宁锦州中院收到撤诉裁定书,临沂五部门以救济名义支付刘刚人民币4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今天下午,临沂市有关方面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临沂方面从未就该案提出和解。该报道称,有关方面负责人说,临沂五部门未向刘刚支付“救济”40万,也未与刘刚“达成和解”;临沂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就此与刘刚签署协议。
因上述媒体报道称“临沂市有关方面”,新京报记者暂不能确定有关方面是何部门。
对于临沂的此番表态,今天下午,猪贩刘刚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感到不可理解。刘刚说,早在约三周前,锦州中院曾从中调解,刘刚与临沂五部门的“救济”金额从90万一直谈到50万,直到昨天才确定为40万元。
刘刚说,昨日上午9点多,他在锦州中院签了协议书,“协议书上写着,鉴于我生活困难,临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卫生局、兰山区公安分局和荣军医院给我救济人民币40万元,我保证不再上访,不再起诉。”但该协议书只有一份,刘刚要求给自己一份,遭到拒绝。
“一名法官告诉我,和解赔偿是临沂政法委牵头的。”刘刚说,昨日上午10点多,他还看到临沂发送给锦州中院的传真,传真信笺写着“中共临沂市委政法委”,“大意是同意五部门支付刘刚40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刘刚拿到了一张收条和撤诉的行政裁定书,裁定时间为7月24日。该撤诉书显示,“上诉人刘刚以已经与四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刘刚还向记者公布了收条,收条内容为,“刘刚补助款肆拾万圆由行政庭代领。8月1日送到北镇刘刚处。”落款为7月30日,签署人是韩晓武。
据了解,韩晓武是刘刚此次撤诉裁定的代理审判员,其拒绝接受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