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通知

15.11.2013  17:48

川新出函〔2013〕235号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蓉有关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准印期满后重新核发《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发的条件

  已经我局批准、按照核定的印刷期正常委印、未被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申报材料 

  (一)委印单位申请。   

  (二)委印单位自查报告。   

  (三)市(州)审核意见(省属及中央驻蓉单位不提供)。 

  (四)《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重新核发申请登记表》。 

  (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原件。 

  以上申报材料只需提交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一)省属及中央驻蓉单位,直接向省局行政审批处提交重新核发相关材料。  

  (二)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委印单位向所在地市(州)新闻出版局提交重新核发相关材料,市(州)新闻出版局初审后统一向省局行政审批处提交重新核发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重新核发时间 

  1.省属及中央驻蓉单位为2013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 

  2.各市(州)局为2013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   

  (二)逾期未提交申请参加重新核发的,按《出版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注销。  

  (三)变更《准印证》登记项   

  如申请重新核发《准印证》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请同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变更名称、委印(主办)单位:应按新办条件和程序提交材料,详见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办事指南”出版物审批,表格下载在“下载中心”( http://www.scppa.gov.cn )。

  2.变更印刷期、开版或开本:应提供申请、银行资金证明、准印证复印件。 

  3.变更编辑部负责人:应提供申请、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准印证复印件。   

  (四)办理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务中心21楼。

  联系人:张静,电话:028-86910626。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