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曾成杰死刑量刑适当 罪行危害比吴英大
今年7月,一条死囚执行死刑家属未收到通知的微博引爆网络,湖南吉首的非法集资大案——曾成杰案再度被公众关注。
近日,最高法刑二庭曾成杰案法官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详细披露曾案的相关细节,并对舆论关于此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官方身份对该案的焦点进行公开回应。
用“空手道”运作项目
新京报:曾成杰的三馆公司是如何运作起来的?
法官:曾成杰的三馆公司实际上在开发前没有任何资金。成立三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曾成杰个人或家族投入的资金,而是他和范吉湘利用关系在2004年向吉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850万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资款来归还该贷款。
新京报:曾成杰是如何拿到三馆项目开发权的?
法官:曾成杰贿赂当时湘西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20万元,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后来,杜崇旺、杜崇烟分别以受贿罪被判刑。
一般来说,民营企业需要企业家投入注册资本金,有一定经营业务,但当时曾成杰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他完全使用了“空手道”,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运作和三馆项目完全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资金。所以,他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民营企业家。
集资靠不计后果高利率
新京报:他为何能吸引这么多的集资户参与?
法官:靠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
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8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逐步提高到月息10%,在当地是最高的。
自2007年9月,曾成杰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奖励500元/万元。2008年7月,奖励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200-1600元/万元。
当年9月,曾成杰资金链断裂,无法向集资户兑现,公告停止还本付息,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自焚事件。
造成三起群体性事件
新京报:群体性事件及自焚事件当时的情况怎样?
法官:证据表明,群体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发万余名集资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二是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超市;三是2008年9月25日,集资户数千人围堵湘西州州政府机关,砸伤执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门接访室、值班室的门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员拆下并砸烂州政府牌子,围观群众万余人聚集,交通严重堵塞、店铺全部关闭,事后有数人因该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走访了解到,自焚事件的受害人吴安英当时刚刚下岗,不仅把自己的全部积蓄用于集资,还向朋友借钱举债集资,她在三馆公司的集资款占大部分。三馆公司公告率先停止还本付息后,这直接导致了她情绪崩溃,发生了自焚的惨剧。
据其事后自己陈述:“因其集资款无法取回,当时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无来源,自己没有工作,又要养女儿,刚买的房子还要还贷款,生活压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泼洒汽油将自己点燃烧伤。”经诊断,吴安英全身烧伤多处,面积达38%的重度烧伤,构成七级伤残。
“阴阳认筹书”逃避监督
新京报:为何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制止?
法官:2004年,湘西州政府曾明确要求其依法规融资。此后,吉首市两次开会要求其降息自救,最高息不得超过3分,遭其拒绝。为逃避监督,曾成杰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如10万元集资、6分息,就开成两份10万元、3分息,但实际上没有降息。
新京报:曾成杰集资总额为34.52亿余元,这些钱是否用到三馆项目中?
法官:曾成杰的集资款投入到三馆项目的资金仅5.5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被其非法转移、隐匿集资款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不符规定未采纳
新京报:曾案中,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未作为证据使用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法官:2008年,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三馆公司及其相关公司作出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
这份报告是由吉首市政府委托进行的,为其了解和处置事件提供参考,并不是为查明案情,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另外,该评估报告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作出,其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
按程序,相关报告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检察机关没有将此报告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侦查部门重新委托司法会计进行司法鉴定,在庭上出示了司法鉴定作为证据。
17.71亿集资本金未还
新京报:舆论还关注未归还的集资本金数额。湖南司法机关的会计鉴定结果是17.71亿,但辩方认为集资户实际登记的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存在5.2亿的误差。
法官: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结果,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曾成杰公司已退资本金总额16.81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金总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金总额6.27亿余元。曾成杰公司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9.41亿余元。按此,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这是我们权威的认定结果。
其他数字不知是哪些渠道得出的,根本没有证据支持。
比吴英案社会危害更大
新京报:此前,媒体曾将此案与吴英案做过对比,认为同是非法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偏颇,你怎么看?
法官:无论从犯罪数额、涉及人数、社会危害来讲,吴英案都无法与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数额上,吴英案非法集资7.73亿余元,而曾成杰案达到34.52亿余元。从涉及人数上,吴英案涉及人数只有11人,而曾成杰案的涉案人数达到24238人。从社会危害上来说,吴英案没有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而曾成杰案造成三起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人自焚,社会危害巨大。
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表态
最高法:非法集资仍可判死刑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上午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余部门针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称打击防范将进一步升级。
其中最高法院表示,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适用死刑。
判罚重刑率3成以上
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余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08年以来,共破案1.6万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亿元。
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度下降,但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昨天,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据统计,2011年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共受理案件2223件。
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重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适用比例较高。如2011、2012年,重刑率均在3成以上。
严重非法集资将依法从严
非法集资犯罪中,危害最突出的是集资诈骗犯罪。
裴显鼎说,1997年刑法对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及集资诈骗罪均规定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除集资诈骗罪之外的其他三项罪的死刑规定。
他介绍,鉴于集资诈骗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其严重危害远非其他金融诈骗罪相比,故此次刑法修订仍然对其保留了死刑。
裴显鼎称,最高法专门制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施行。今后,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原标题:最高法详解“曾成杰吴英不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