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5万个陶瓷饰品顺手拔走 “法不责众”? 

16.10.2014  12:52

        石景山区法院 刘伟

        媒体报道,深圳某景区内微缩景观中的5万个陶瓷小人大量丢失,原因是被游客顺手拔走。该景区负责人称,这些陶瓷小人的专利权属于著名美术家侯一民,每个光成本就70元。

        破坏景区设施承担哪些后果

        游客破坏景区内设施的行为,如在名胜古迹上乱刻乱画等,一直是旅游市场的一个“顽疾”,也是景区管理和维护中面临的难题。随着旅游市场发展的日趋规范,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这些以往被认为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会逐渐通过法律途径来加以规制。

        旅游法已明确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虽然旅游法未专门针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现阶段,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提供了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依据。

        以媒体报道的这起事件为例,游客擅自拔走景区内陶瓷小人的行为,涉嫌同时构成几个违法行为。首先,游客拔走陶瓷小人的行为破坏了该微缩景观的完整性,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次,陶瓷小人属于景区的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游客擅自拔走陶瓷小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景区对此财产的损失。如果在景区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游客拔走陶瓷小人,则属于盗窃行为。如果在景区工作人员劝阻下,游客仍然拔走陶瓷小人,则属于抢夺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均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如果游客擅自拔走陶瓷小人的情节比较恶劣或者数量比较多,则可能涉嫌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或盗窃罪,要接受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游客从事了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进行刻画、涂污等行为,则属于违反文物管理的行为,也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景区管理方如何维护权益

        游客破坏景区内设施的行为,不仅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也是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景区管理方可以要求违法的游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景区管理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意确定侵权人。以媒体报道的此次事件为例,如果游客并未参加旅行社统一组织,而是通过“自助游”的方式旅游,则擅自拔走陶瓷小人的游客无疑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游客参加了旅行社统一组织的旅游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游客擅自拔走了陶瓷小人,则旅行社也可能成为侵权人。

        根据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做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果旅行社的相关工作人员未遵守上述规定,对游客破坏景区设施的行为未进行积极的劝阻,甚至采取放任、鼓励的态度,且旅行社的行为与游客破坏景区设施的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则旅行社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人,景区管理方可以一并向游客和旅行社双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此外,景区管理方也可以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旅行社对游客不文明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以及约定旅行社对游客损坏景区设施的行为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同样,旅行社亦可据此与游客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游客如损坏景区设施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一旦发生游客损坏景区设施的情况,景区管理方可以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而旅行社也可以据此向游客主张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严格执法才是关键

        旅游中不文明行为固然与公民素质、文化氛围等息息相关,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杜绝,政府机关的严格执法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以新加坡为例,该国罕有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不仅要承受高额的处罚,还要到公共场所打扫垃圾。政府的执法更是以严格、不讲情面著称。

        据媒体报道,1993年一位美籍少年在新加坡涂鸦被判鞭笞刑,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求情后,该少年仍未得到赦免。针对我国旅游市场中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破坏旅游景区设施的行为,政府机关只有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差别地对违法的游客进行处罚,破除公众心中“法不责众”的心理,才能从制度上大步推进旅游文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