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担责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除此之外,明星代言广告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都将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
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现行《广告法》中许多规定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垃圾短信广告越来越呈现泛滥的局面,垃圾短信和邮件这些已成为社会公害的广告行为亟须在法律上作出界定。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同时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单纯从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来看,其实践性的意义可能不是很大,毕竟对于如何处罚并没有规定,另外,谁来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都有难度。”
除了手机垃圾短信外,当前各类广告的另一个弊病就是虚假广告。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大家深受其害,据媒体披露,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
就在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七部委联合行动整治电视购物乱象,同时还公布了一批严重违法的电视购物广告,其中包括“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
根据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首次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
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也作出了明确界定,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意见稿提出将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除虚假广告之外,意见稿中对于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也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应当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验广告主依法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禁止广告荐证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类似的案件之前发生过,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明星并不承担责任,大多是媒体舆论压力而已。”邵亚光表示,消费者心理可能会有一种心态,由于是明星做广告,所以会更加相信产品。今后明星应当知道,如果存在虚假信息,明星也是同样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