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 达州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9.01.2014  00:04

经达州市公安局全力推动,2月1日,达州市将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放开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限制条件,吸引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就地市民化。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去年6月1日后出生入户的人员和干部一律不得更改年龄,进一步服务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即将实施的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全面放开、分类实施、就地转移的原则,将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城镇落户。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了中小城市和城镇、达州市主城区及人才引进政策落户的条件。1、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只要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下同),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2、放宽达州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在主城区通川区东、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在主城区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达川区三里坪、翠屏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落户的,按照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执行。3、放宽人才引进政策落户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

非婚生育婴儿均应上户

新生婴儿登记(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年内,凭入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籍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备且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办理并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应办理入户手续。调查核实期间,应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公民捡拾弃婴(未满一周岁)上户登记,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户口登记机关为弃婴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弃婴被收养的,收养人凭入户申请、《收养证》、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将已被收养的弃婴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去年6月后出生入户人不可改年龄

2013年6月1日后出生入户的人员一律不得更改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入户的,确因出生日期登记错误需更改的,必须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凡已经申请更正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正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原因,须持本人申请、乡镇或单位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批准变更。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父母离异后再婚,未成年子女需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直接办理。同时,规范各类户口迁移,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