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6月1日起 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新标准

04.06.2014  14:36

    6月3日,省法院对外公布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新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二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新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省与新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以新标准为准。

    去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在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抢夺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此前我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中,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新标准翻了一倍,但与法释〔2013〕25号规定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最低幅度差距不大。这样的标准是否过低?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抢夺犯罪是刑法打击重点,其数额标准设定,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对抢夺罪认定的数额起点标准不宜调得过高。考虑目前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抢夺罪在我省发案数,只在〔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微调。(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