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镇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出台

24.07.2017  11: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下发,要求各地认真执行。
  根据新办法,考核采取日常监督、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新办法指出,按年降水量将31个省(市、区)划分为4个区域,根据其所在的降雨分区分别进行考核。其中,大于1500毫米的为一区,包括海南、浙江、福建等7省(区);在800毫米~1500毫米的为二区,包括上海、安徽、贵州等8省(市);在400毫米~800毫米的为三区,包括河南、陕西、西藏等11个省(区、市);小于400毫米的为四区,包括宁夏、青海、甘肃等5省(区)。对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4方面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排名,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总分、排名有进步的予以鼓励。
  每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5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新办法强调,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