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11.08.2015  13:43
核心提示:继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除了界定民间借贷、肯定企业间的借贷效力外,还明确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给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继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除了界定民间借贷、肯定企业间的借贷效力外,还明确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给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的司法解释中,重新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除了明确规定年利率小于24%的部分完全受法律保护、大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外,还留出了一段24%到36%之间的“市场利率空间”,给了民间借贷平台的运作更多弹性。

新司法解释的变化也引起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的极大关注。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最新司法解释从总基调来看,对民间借贷行业是整体积极向上的宽松态度。解释中再度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且适度放松对于合法利率的限制。同时,也对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中的操作细节进行了合理规范,为P2P正规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行业也将迎来健康发展的良机。

法律明确界定

民间借贷阳光化

新的司法解释中再度明确了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定义范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均为合法行为。安丹方分析认为,这使得很多过去饱受质疑的民间借贷业务真正实现阳光化,民间借贷企业能够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促进民间金融效率,切实解决小微经济体融资难的问题。

另外,过去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年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维持在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贷款的年利率红线在24%附近。如此严格的限定,成为不少民间借贷平台正规化、规模化发展的掣肘。

而新的司法解释中,废除了“四倍利率”的限制,重新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安丹方看来,最新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对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利率的严格限制,未来无论是民间借贷行业还是P2P网贷行业的利率将更为市场化,企业将有更大的经营空间。同时,对于借款人而言,也多了一重保障,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更为阳光化。

担保责任明确

良币效应将显现

上个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要求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指导意见对增信的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具体限制。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安丹方认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此次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企业借贷获认可

行业创新更具想象力

在以往的实践中,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些声称P2B、B2B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只是通过企业负责人借款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但本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受到法律认可。安丹方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不过,安丹方也强调,新规在实际操作上有待法律给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她预期在不久的将来,就会上线专门为企业间生产经营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P2P专业平台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