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修订《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26.12.2013  13:58

近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多个方面的立法改变,包括取消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把户外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进行管理等。

 新《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并且规定详细的规划要素、规划的批准规定等,确保规划能落地生根。同时,通过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开出让,对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行为进行管理,确保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管理权责清晰。

 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管理范围作了较为符合实际的调整,首次把户外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同时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规划、设置要求和改变公益广告性质发布商业广告的法律责任均作了相应规定。新《条例》将原属市政管理部门履行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村户外广告由区县政府制定相应的设置管理办法。新《条例》还规定,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的经营权要采取公开出让方式。

 此外,一些特殊的商品或服务,其信息需求只针对少数群体,这些广告极有可能对其他多数社会公众造成心理刺激和不良影响,如果在重要公共场所发布,影响面更大。为此,新《条例》规定:“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同时规定,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范围,由市级工商部门规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