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公司帐号篡改数据 成华法院: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9.11.2013 01:42
本文来源: Sichuan.Scol.Com.Cn
四川在线消息(成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陈某共谋,通过网络公司内网进入该公司网络维护中心,从中谋取不法利益,造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陈某经共谋,由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公司内网进入该公司网络维护中心,在盗取了管理员账号密码后,非法入侵该公司资源方案设计及配置系统,对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从而将被告人陈某所经营的网吧的商务带宽由2M非法提升至50M,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同年8月网络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时,二被告共同造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分工合作,作用相当,因此不宜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陈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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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013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