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和管理,教育厅于2016年5月出台《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意见》共分四部分15条。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及程序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我省大部分教育类社会团体都能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活动,为教育科学研究、政策和决策咨询、社会推广以及学校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运行情况参差不齐、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自身组织建设水平低、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特别是个别社团存在利用行业行政资源搞有偿服务、疏于管理、不按时年检等问题。
《意见》先后征求了厅领导、厅内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处、民管局,市(州)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处)意见,并于4月15日集体征求了省级教育类社团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
二、《意见》制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川组办〔2016〕25号)。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教育类社团监管服务体系
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教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管理。依法落实教育类社团的法人自主权,各教育类社团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业务等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各教育类社会团体要按要求做好脱钩准备工作;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规范和改进教育类社团年检工作,明确年检的主要内容和时限。
(二)全面规范教育类社团内部管理
明确了教育类社团法人基本条件,健全民主运行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和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三)切实加强教育类社团队伍自身建设
重点重申了党政领导干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落实主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团党建工作。
(四)严格把好教育类社团登记审核关
主要包括支持学术类教育社团登记审核,从严控制非学术类教育社团登记申请。
四、教育社团监管概况
(一)基本情况。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主要是全省性或跨区域的教育类或高校社会科学类的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联谊会以及校友会等民间性质的组织。各地的教育类社团,按属地化原则在民政部门的监管下自主运营,无须向我厅备案。2008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函〔2008〕281号),下放了属省教育厅审批的“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项目。据此,我厅当年发文将原由省教育厅主管的教育基金会按属地原则下放相关市(州)教育局主管。目前,我厅直管的省级教育类社团共32个,其中省级教育学会7个、协会12个、校友会5个、研究会5个、促进会1个、基金会2个(详见附表)。
(二)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厅作为社团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五个方面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是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是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是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是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厅内处室、事业单位和高校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1.法规综改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一般性常规管理,负责有以下职责:
(1)审查社团成立、变更、终止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兴办经济实体的相关材料;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注销社团清算;
(3)审查社团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4)对社团进行年检初审。
2.厅内处室、事业单位和高校为社团挂靠单位,行使以下职责:
(1)初审社团资格和需变更备案的相关事项、社团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社团注销申请,协助进行对社团的年度检查初审;
(2)负责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3)组织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工作;审查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
(4)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我厅将进一步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对全省教育类社团的监管,指导社团加强自律、规范发展。积极推进教育类社团与行政主管单位全面脱钩,做好厅属“四川省高校产业协会”作为2016年全省首批行业性协会商会脱钩试点。督促指导教育类社团按照《意见》要求积极自查整改,配合做好教育类社团年度检查初审工作。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