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不慎落水?  广安首起涉见义勇为行政诉讼案开庭

21.06.2016  22:37

四川在线消息(王林 四川日报记者 王诗侠) 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与12岁同乡刘某溺亡。作为唯一生还者和目击证人,柏某(黄磊同学)当天在警方调查笔录中称,黄磊与刘某系不慎落水身亡。4个月后,柏某在QQ空间发表日志称黄磊系救刘某身亡。4年来,围绕着黄磊溺亡是意外还是见义勇为,其父母奔走于各级主管部门。去年7月,黄磊父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广安区政府,要求确认黄磊行为系见义勇为。2016年6月21日,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据了解,这也是广安市首起涉见义勇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17岁少年是否救人溺亡?   唯一证人说出两个“真相”

2013年8月18日上午6点,黄磊告诉父亲黄利强,女同学柏某家缺少劳动力,作为同学他想去帮其收谷子。随后,黄磊骑着摩托车,去往7公里外的柏某家。

黄利强没有想到,儿子当天早上道别后,竟再也没能回家。当天下午6点左右,噩耗传来,黄磊和柏某的表弟刘某在柏某家不远处的水塘溺亡。

作为唯一生还者和目击者,柏某在警方第一次调查笔录中称,自己和黄磊当天在外婆家吃过午饭后,准备去另一同学家玩,12岁的表弟刘某坚持要同去,三人在途经石笋镇黄家,自己坐在水稍拱桥(小地名)水塘边玩耍时,黄磊用脚去荡水时不小心掉进水塘,表弟见状被吓到了继而掉进水里。柏某下水试图施救,但由于自己不会游泳,走到深水区感觉到黄磊推了自己一把,自己便爬上岸,随后去找附近的村民求救。之后,黄、刘二人被赶到的村民打捞上岸时,已无生命迹象。

事发后4个月,本该上高三的柏某,已在广东汕尾一家电子厂上班。柏某通过QQ空间对黄磊之死重新发声。在一篇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中称:“我的表弟刘某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

为儿“争名”坚持三年   主管部门称不符标准

黄利强说,看到柏某发表的日志后,他坚信儿子是为救刘某而牺牲的,属于见义勇为。

2014年3月,广安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远赴广东找到柏某。同年8月,广安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认为尽管现场唯一目击证人柏某前后两次的说法、证词不同,但经反复推敲研究认为,“此次区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情况和收集到的证据可信度大,建议予以采信”。

黄利强、曾德莲夫妇拿着这份材料来到广安区综治办,却得到否定的答复。在广安区综治办2015年4月开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中提到;“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审核广泛征询意见,认为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故不予申报。”黄利强说,自己为此还向广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

2015年7月,黄利强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安区综治办收回“答复意见书”,重新认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是否申报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司法审查权利,不予立案。

2015年8月,黄利强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月后,省高院裁定,该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受理,并指令广安市中院予以立案。

2016年4月,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认为黄磊、刘某的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予认定黄磊为“见义勇为”。

两次截然相反的证言   扑朔迷离的真相

为何不予认定黄磊的“见义勇为”?广安区综治办在2014年8月就此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作出过回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究竟谁是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的取证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取证,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短,柏某的证言应更为真实可信。再次调查中发现,调查前的一段时间,您(黄磊父母)与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多次联系,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由于唯一在场证人证言出现前后矛盾,从现有的证据对黄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实难以确认,无法确定黄某有见义勇为行为。”

今年6月20日,广安区综治办负责人表示,该回复内容属实,这也是无法评定黄磊见义勇为的原因。

对于前后两种不同的事实描述,在黄利强夫妇提交的证据中,柏某2014年4月12号第二次接受警方问询笔录有过如下表述:之所以发表《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日志,因为“黄磊的父亲、堂妹通过短信和QQ聊天,以及黄磊的母亲打电话等方式,要求我如实将当天的情况写出来,以便证明黄磊的见义勇为行为。期间,黄磊的父母还多次将见义勇为的网址和相关案例发给我,供我学习后,让我参照写证明。如果不将证明写好寄回去,他们便要到广东来找我写。后来,我通过反复思考,觉得心中愧疚,决定要为黄磊澄清,写了这篇日志。”但柏某坚称QQ空间日志是自愿发表,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6月21日,该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天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