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及政策动态
1.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
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2.政策动态: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获悉,四川省营业税改增值税,有望今年上半年试行。四川的试点范围是1+6,1是交通运输业,6是6个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服务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签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签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运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