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将有重大变化

23.06.2017  02:40

据了解,为控制和减少财政金融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通知》明确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四要”、“四严禁”。

四要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 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严禁 严禁 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 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 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 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通知》是对《指导意见》完善和明细,《通知》还要求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已经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

 

(撰稿:自贡市财政局采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