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挪用公款1300万 原留佳镇党委书记被判十二年

11.07.2014  14:51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林媛 杨勇军) 7月9日上午,自贡荣县人民法院对原留佳镇党委书记董某某挪用公款1300万和收受贿赂7.8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各7年和6年,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董某某系原荣县留佳镇党委书记,捕前系荣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兼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担任留佳镇党委书记期间董某某留给外界的印象一直是作风强势、工作能力强。2012年1月留佳镇上马了小田核心示范区项目工程,由永安建筑公司投资兴建。但几个月后,万象公司法人代表甘某某的出现改变了董某某的人生走向。

  2012年9月,万象公司法人代表甘某某约董某某到茶坊“喝茶”,期间甘某某提出将留佳镇小田核心示范区项目的投资合同主体由永安建筑公司变更为万象公司,董某某表示同意。临走时,甘某某送给董某某5万元现金表示谢意。茶坊谈话后不久,董某某到甘某某位于宜宾的建筑工地考察,中午吃饭时甘某某又塞给董某某4000元现金,下午在翠屏山打牌时,甘某某再次送给董某某1000元。从宜宾考察回来后不久,“懂事的”甘某某又送给董某某价值4000余元的五粮液酒一件。

  2012年11月3日,永安建筑公司、留佳产业办和万象公司在自贡某茶坊进行三方会谈,并签订了三方内部补充协议,留佳镇小田核心示范区项目工程投资方由永安建筑公司变更为万象公司。当天由万象公司副总经理彭某某出面给予董某某现金2000元。此后,董某某与万象公司的联系愈发密切,多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数额不等的现金和虫草等礼品。

  事实上,甘某某并非第一个向董某某送礼的人,早在2011年8月,董某某在参加完某公司的一个规划会后,就收受了该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2012年11月4日,距永安建筑公司、留佳产业办和万象公司签订三方内部补充协议仅仅一个月后,甘某某即打电话给董某某提出想借留佳镇产业办管理的占地补偿款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并提出按二分利息计算。至于留佳镇产业办如何收取利息则由董某某安排,剩余部分作为给董某某的报酬。董某某提出需要先征求村两委意见。心领神会的甘某某于是电话联系小田村支书邓某某谈借款事宜。邓某某通过电话向董某某汇报此事,董某某则表态“能够支持就支持一下”,并提出具体的事项第二天开会再讨论。

  11月5日,董某某召集留佳镇镇长、副镇长、工作人员、小田村支书、村主任及文书、小组长等9人到自己办公室讨论借款事宜。因为担心借款不能及时收回,参会人员多数不同意借款。董某某再次表现出的他强势作风,一锤定音:借款2000万元给万象公司,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后由董某某口述,参与人员打印了借款协议,董某某率先在协议上签字,其余参与人员其后也轮流在协议上签字。当天,董某某即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产业办主任刘某,并让其办理转款事宜。次日,因万象公司尚欠产业办700万元土地款未到账,刘某等人通过荣县农商村镇银行转款1300万元到甘某某指定的账户。11月15日,甘某某在荣县旭阳镇金碧城一茶坊楼下支付给董某某10万元资金利息。2012年12月12日,万象公司将2000万元归还留佳镇产业办。

  2013年,荣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对董某某进行调查,此时董某某已调任荣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兼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查过程中发现董某某涉嫌犯罪,县纪委遂于2013年12月7日将该案移送荣县人民检察院。当天,董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和受贿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4日董某某被逮捕。2014年5月12日,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挪用公款2000万元,收受贿赂17.8万元,并价值3万元的虫草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荣县法院提起公诉。荣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7月9日,荣县法院经过审理,以董某某受贿7.8万元,挪用公款1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84条第一款、第69条第一款、第64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董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追缴董某某违法所得178000元。

  由于牵涉到占地补偿款,在进入庭审程序后董某某本人又拒不认罪,该案在当地关注度极高。

  就该案一些争议问题,笔者采访了审判长辜健生。

   笔者 :审判长你好,董某某案在当地关注度极高,董某某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时也坚持称将占地补偿款借给万象公司的行为属于集体决议,因此不存在董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请问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辜健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本案当中,留佳镇产业办将管理的占地补偿款借给万象公司的行为,虽然董某某将此事向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但在参会人员普遍反对的情况下仍决定借款,且电话通知产业办主任刘某办理转账事宜,其个人意志在实质上起了决定性作用,且在事后收受甘某某给予的10万元资金利息,所以董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不容置疑。同时这也是为何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某受贿金额为17.8万元,法院只支持受贿金额为7.8万元的原因。这10万元为董某某挪用公款为自己谋利所得,非受贿金。

   笔者 :外界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占地补偿款虽然外借,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未给集体造成损失,因此董某某也不存在犯罪。

   辜健生 :挪用公款是否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董某某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为自己谋取10万元好处费,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而在判决时我们也充分考虑了公款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事实,因此量刑时已经对挪用公款罪酌情从轻处罚。

   笔者 :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某挪用公款2000万元,为何法院最后认定的是1300万元?

   辜健生 :经我们审理查明,虽然借款协议约定借款2000万元给万象公司,但留佳镇产业办实际转款给万象公司的金额为1300万元,另有700万元是万象公司差欠产业办的款项,不应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同样,对甘某某所送虫草的价值和数量因为不能得到充分证实,我们也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