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惩治网暴,释放何种信号?

19.06.2023  17:30

  网络暴力事件正在越来越多地发生。疫情期间,上海33岁女子请外卖骑手给独自生活在27公里外的听障父亲送菜,打赏了200元,却被部分网民认为打赏太少而遭网暴,女子坠楼身亡。24岁女孩因染粉色头发看望病床前的爷爷,遭遇网暴,患上抑郁症后自杀去世。武汉校园被撞致死小学生的母亲坠楼身亡,去世前曾被大批网民恶意评论。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石经海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三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表明了国家坚决治理网络暴力的态度,为如何有效打击网络暴力提供了规范,也为日后公检法在打击网络暴力中如何相互配合提供了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暴力已成“公害

  “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呈现出日益加剧和增长的趋势,其不仅侵害了个人的权利,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危险。”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此前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公害”。

  在王利明看来,网络暴力主要是借助于网络实施侵权,具有三种特点:第一,此种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受众具有无限性的特点,这也导致此种侵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估量的特点;第二,由于网络环境对信息的传播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网络暴力之后,相关的损害后果可能会不断蔓延、发酵,损害后果可能被无限扩大”;第三,此种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

  为整治已成为“公害”的网络暴力,2021年以来,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经多次部署开展多次专项治理行动。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拦截清理涉网络暴力信息2875万条,从严惩处施暴者账号2.2万个。

  在网信部门针对网络暴力开展过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意在推动更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在石经海看来,《指导意见》一方面提供了有效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则和综合治理方案,另一方面也为公众如何遵守网络秩序、共同维护网络环境提供了一个行为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从法理上看,《指导意见》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参考的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可以视为一个参考的指南,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还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指导意见》里所涉及的法条基本也都是现行法律有规定的。”因此,刘德良认为,《指导意见》主要会起到震慑作用。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曾任某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法官,审理过名誉权纠纷案。她同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指导意见》会让公众了解到,网暴行为的惩治有法可依,也可以定罪量刑,“这对于网暴者、造谣者、键盘侠是有一个非常大的震慑作用”。另外,《指导意见》也能让受害者认识到,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的几大亮点

  几位受访专家表示,全文3000余字、共20条的《指导意见》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第一个亮点是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适用法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石经海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网暴行为适用哪些罪名,也明确了罪名的适用标准、哪些情况需要从重处罚、哪些情况需要重点打击,同时对防止打击的扩大化作出了限定。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并且对哪些网暴行为构成哪些罪名进行细化,为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而对于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于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石经海认为,上述5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合适合理,切中了当前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和重点对象,对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能起到打蛇打七寸的效果。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石经海认为,这是限制刑罚权的滥用,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现。

  《指导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对侮辱罪、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方式和情形进行了明确。

  在刑事罪名中,侮辱罪和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发生于2020年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是诽谤罪第一次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公诉。

  2020年7月,杭州的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便利店老板郎某某偷拍,后郎某某与朋友何某某虚构“视频中已婚少妇”与“拍摄视频的快递小哥”的对话并发到网络上,经转发造成大量传播,引发多个平台网友对谷女士发表侮辱性评论。同年10月,谷女士和代理律师郑晶晶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12月,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随后余杭区检察院就此案向余杭区公安分局建议予以立案侦查,启动刑事公诉程序。

  郑晶晶曾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与编造故事进行诽谤的人素不相识,仅仅因为取快递被拍了视频,就在网络上被污蔑和造谣,这会引起许多人的恐慌。“以后是不是每个人都会担忧自己某天被陌生人拍了视频放到网上,受到同样的诽谤?”郑晶晶认为,这起案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是其由刑事自诉转公诉的重要原因。

  《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行了解释,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等5种情形。

  马恺浓指出,与网络暴力相关的侮辱罪、诽谤罪,刑事自诉其实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在没有相关部门协助时,证据搜集的难度极大。而公诉案件由检察院负责举证,对遭受网暴的受害人而言,自诉转公诉能使其更好实现维权诉求。

  此外,当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即便未转公诉,也可以在证据搜集环节得到帮助。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指导意见》还有一个亮点,即提到“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王利明曾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为治理网络暴力问题,司法机关要依法运用民法典的规则,公正司法。民法典新设了禁令制度,在符合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受害人申请禁令。

  据《指导意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马恺浓表示,之前尚未见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用于网暴事件的先例,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名誉权,不再被侵害人进行更进一步侵权。石经海也认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对于有效保护被网暴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暴力的不断发酵,具有现实意义。

  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指导意见》为如何有效打击网络暴力提供了规范,但有业内人士认为,网暴受害者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仍将存在重重困难。

  以网暴受害者以侮辱罪、诽谤罪起诉网暴实施者为例,马恺浓说,在司法实践中,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的难度仍然较大。

  首先是因为网暴事件发生后,侵权人难以认定。“网暴行为不会是单个人或某几个人的行为,其中会有发起者、传播者、扩大影响者,很多人都参与了这个链条,那么在这个链条中,哪些人会被认定为涉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就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其次,马恺浓指出,网暴者的主观目的难以明确,当侵害人认为自己只是发表了一些观点,并不是出于侵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却在客观上形成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是否构成诽谤罪,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如果网暴实施者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较弱,定罪也有难度,“比如当网暴受害者自杀身亡,要确认受害者的自杀与网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实很难,除非受害者在遗书中写明了自己的自杀与网暴有关”。

  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马恺浓指出,其保护网暴受害者的效果有待观察。因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时,必须提供急迫性和紧迫性的证明,而受害者无法预测谁即将发布对自己不利的言论,这意味着受害者只能针对已经产生侵权的内容进行申请。“很可能造成一种结果,法院发出禁令后,侵权信息就删除了,但是一拨人倒下去,又会有新的一拨人发布网暴信息,只能出来一个扼杀一个。”马恺浓说。

  数位受访法学专家、律师都指出,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指导意见》,确实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石经海指出,《指导意见》提到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涉及的几个罪名和适用标准,但实际上,这些标准并没有完全切中网络暴力的特点,例如煽动性、欺凌性、群体性等特征。此外,他认为,网络暴力有时不一定包含捏造事实的行为,可能是利用公开的信息对受害者进行围攻。因此,《指导意见》在犯罪的适用标准方面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调研。

  石经海还提出,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都针对如何打击网络暴力犯罪进行过相关修改,近几年也出台过一些相关司法解释,但实际上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治理效果,“原因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马恺浓认为,《指导意见》中,从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到诉讼程序的流程细节,还应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许多网暴被害人是通过名誉权的侵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名誉权侵权案件取证困难。马恺浓建议,公安机关协助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进行取证后,如果认为不构成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可以把搜集的证据提供给被害人,应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赔偿,做到有效刑民衔接。

  刘德良补充说,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指导意见》不被滥用,例如当公民行使监督权,在网络上揭发贪污腐败行为时,要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指导意见》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诽谤罪、侮辱罪将对方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