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拾得银行卡不找失主 取走现金被刑拘

11.06.2015  19:39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丁宁)拾得一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卡里面的钱就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了吗?今(11)日,双流警方公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双流黄甲街道的史刚就因为拾到了一张银行卡,将卡里的11000元存款取走,他认为这是捡来的,并不违法,孰不知被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刑事拘留。

遗失信用卡 卡内钱被取走

我的银行卡掉了,里面的钱都被取走了。”今年3月26日深夜,市民钟师傅急匆匆来到双流黄甲派出所报案,称他当晚在黄甲街道一取款机取钱后,将银行卡忘在了取款机旁,卡里的11000元存款被取走了。

钟师傅描述,取完钱后,他将卡随手放在取款机旁,便开始数钱,离开时忘带走银行卡。“我的密码是直接写在卡后面的。

了解情况后,民警开始着手调查,根据银行清单和监控,发现嫌疑人是在两个不同银行的取款机上分批取走卡内现金的,嫌疑人为两名30岁左右的年轻人。

经过长时间的走访调查,警方最终锁定了嫌疑人为黄甲街道王家场社区的史刚,5月12日,民警在史刚家中将其挡获。他当场交代了捡到银行卡并将卡内存款取走的事实,“我是捡的卡,又不是盗抢得来的,大不了我把钱退了就是。”史刚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随后,民警将另外一名嫌疑人陈军抓获。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如何定罪?关键看银行卡的由来

5月13日,两人被警方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盗取他人银行卡中的存款,如何介定属于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双流县公安局法制科副大队长陈晓雪表示,如果在取了钱的情况下,关键看银行卡是属于盗窃得来,还是拾得的。

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违法行为。同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只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陈晓雪介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该案中所涉及的数额已经在5000元以上,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晓雪说,所有银行卡均定为信用卡范畴,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时的情况,则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嫌疑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