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拟规定网站应在首页登公益广告
09.05.2014 18:36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媒体单位、公共场所等发布公益广告做出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影响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另外,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9.05.201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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