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

13.06.2016  18:47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6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省人社厅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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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该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已建成的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等实际,省人社厅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部门、企业、地方责任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细化和调整,包括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等。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自己的看法或建议,可以在6月28日前发送邮件到[email protected],或者邮寄信函至成都市陕西街5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农民工工资拟由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直接招用农民工,普遍采取层层分包式的劳务用工而非实体企业与劳动者直接式的劳动用工,因此,农民工工资始终存在着部门权责分离的监管体制问题和建筑劳务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工资款工程款相互交织、劳务承包商以工资名义加剧利益博弈等市场机制问题。

为解决因此原因引起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各类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此外,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此外,我省还将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我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没有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拖欠)工程款结算或长期拖欠(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