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校长逐步公开聘任 不收学杂费

26.11.2013  11:39

    25日上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该办法草案规定,四川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逐步实行校长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该办法草案从5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出,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依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该办法草案还提出,学校应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

    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在推进素质教育方面,该办法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9月1日前年满六周岁儿童 应当入学

    在学生权利义务方面,办法(草案)规定统一城乡入学年龄。凡当年9月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令学生转学、退学 情节特别严重者拟对校长及直接负责主管撤职或解聘

    在法律责任方面,学校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公办学校跨施教区组织招生的;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的;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拟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拟对校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 情节特别严重者拟对校长及直接负责主管撤职或解聘

    此外,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的;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10天和20天的;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以任何形式强迫老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及报刊杂志的,也将面临上述法律责任。

    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机构兼职兼课 情节严重的拟给予处分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从事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有偿培训的;(二)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机构兼职兼课的。(记者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