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原拆迁办主任受贿被判12年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贪污受贿案件
本报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拆迁办主任受贿657万元;房管员侵占租房户9万余元,还诈骗23人110余万元……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贪污受贿案件。这些案件大部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判决结果的发布为大家敲响警钟。
套取125万余元招待费还拿16万消费卡
职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委员会负责人
罪名:贪污罪
判决结果:被判刑十一年
2009年3月至2013年6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委员会一负责人牟某虚报餐饮发票,套取单位招待费125.4万余元。
2010年7月,牟某用单位会议费名义,套取2万元的消费卡。
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间,牟某用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套取单位14万元的消费卡。
将体检费不入账据为己有
职务:辽中县结核防治所所长
罪名:贪污罪
判决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1年至2013年,辽中县结核防治所所长王某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拨入的314380元体检费不入单位账,而是直接转入县康生医院账户。
之后,王某再从医院提取现金,存在他自己手里或银行卡内。
除了为单位支付各项合理费用,王某将剩余的96,654.5元非法据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上缴赃款81000元。
明知要拆迁抢建违章建筑合伙诈骗获刑
职务:苏家屯区民主街道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沈阳某公司负责人;苏家屯区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
罪名:受贿罪;诈骗罪;行贿罪
判决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判处缓刑,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7、8月份,苏家屯区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邵某与区地税局副主任科员杜某来到沈阳某公司找到负责人金某,想要在对方院里盖房,金某知道这块地要动迁,就同意了。
国庆节期间,在苏家屯区民主街道红星村该公司院内,邵某等6人每人出资金1万元,抢建违章建筑259平方米。金某将该违章建筑以公司名义上报给民主街道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盛某,但盛某未履行职责。
11月、12月间,苏家屯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崔某找到盛某,请求对该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时给予关照。
2011年4、5月,金某招集盛某、邵某,邵某招集杜某、崔某、周某共同商议相关事宜,决定由金某出面,以公司的名义申领拆迁补偿款。
后评估,该违章建筑价值25.9万元。事后,金某分给邵某拆迁补偿款18万元,即邵某等6人每人分得3万元。
7月,民主街道办事处补偿沈阳某公司拆迁补偿款共计798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邵某等人抢建房建筑补偿款项25.9万元人民币。
金某为了感谢盛某在公司违章建筑登记补偿、评估及邵某等人抢建违章建筑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盛某10万元及轿车一台。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受贿657万元
职务:沈阳市于洪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010年初至10月,沈阳市于洪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某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的日常行政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在红旗台村屯动迁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接受辽宁某房产公司的请托,为其投资地块能够加快拆迁进度提供帮助和关照。之后,王某妻子用52万元买了该公司一套价值119.2万元的房产。
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王某在四环改扩建工程、沈胡快速干道绿化工程、红旗台村(304国道北地块)、丁香湖国家汽车城征地、丁香湖新城大方社区拆迁过程中,接受沈阳某厂、沈阳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请托,为对方提高动迁补偿款提供帮助和关照,共收取对方290万元,同时以债权转移的形式收受300万元。
经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贿赂款、物,折合价值共计657.2万元,已全部追缴。
侵占租房户9万余元还诈骗23人110余万元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松辽房产经理公司房产管理员
罪名:贪污罪、诈骗罪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7年3月至9、10月份,沈阳市皇姑区松辽房产经理公司房产管理员田某,受区房产局委托从事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利用负责房改购房的便利,谎称能帮助租房户办理公有住房转私有的房改,侵吞租房户张某等四人92528元。
此外,2002年2013年5月,田某还谎称可以帮人办理公有住房更名参加房改、将无主房伪造成他人名下的房产,再进行出售收取定金等,诈骗23人,共骗取110余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用村民化债款顶饭费和他人套取土地流转金
职务: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村主任;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村支书;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会计
罪名: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8、9月,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村主任刘某协助政府发放国家财政部门下发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款,将下发给黄某某的78069元取出78000元,将下发给侯某的7691元取出,给付村里欠梅某饭店的饭费23000元。
黄某某知道化债款拨发下来后,找到村支书黄某要钱,黄某用王某的化债款给了他15000元。知道自己的钱被刘某拿走后,黄某某先后从刘某处要回1万元,余款52760元被刘某据为己有。
2011年3月至2013年,法库县叶茂台镇开展“设施农业”在西头台子村施行土地流转,刘某、黄某、会计赵某虚报土地面积39.52亩,每年套取土地流转资金27664元,共套取土地流转资金82992元。
2011年三人各拿2万余元后,余款14464元用于本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