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护蓉城 水润天府——成都市开展河道保护与管理领域修法工作侧记

29.09.2021  20:34

 

  9月27日,《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成都已从“因河而生”走向“因河而兴”,特别是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建设公园城市的理念后,成都的河道保护与管理就肩负起“要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把生态价值考虑进去”新的历史使命,也将站在全新的历史高度去谋划与开展。为此,《实施办法》将在立足“防洪”这一传统和主要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体现河道综合效益等价值,进而用法治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注入源源不断的“活水”。

  《实施办法》于1993年正式施行以来,经2006年修订,已将河道保护推上了法治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河道管理规范化工作,对规范河道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成都高速发展,城市建设开发已经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因而,通过本次修法,推动“以河护城,以水润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为城市河道修复并加固法治的“护甲”,让更多城市管理者和一线执法者都能站在河流的角度,参与到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之中。

 

定分 进一步划清管理权限与管理保护范围

 

  《商君书》定分篇讲到,“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正如,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通过为基层执法与管理工作“定分”,让解决矛盾纠纷有更加明确完备的“”可依。因而,此次修法就是要为成都市主要河流的管理体制确定“名分”,推动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在河道管理中各司其职,让每一条河流都能找到被保护的“归属”。全面修订《实施办法》,正是要通过明确市、县、镇(街)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回应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划定标准和确定依据。通过修法,成都市准备将清水河、磨底河、沙河、浣花溪等确定为市管河道,并在省管河道之外,进一步明晰市管与区(市)县管河道的责任划分。

  同时,为了更好地兼顾城市发展与河道保护双重功效,在原有河道管理范围基础上,区分有堤防河段与无堤防河段,并新增五城区有提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的标准。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也更加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城市规划蓝线相协调;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履行分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划定范围的备案与结果公布等工作也将有明确依据。

 

有度 进一步规范河道整治与涉河建设

 

  《韩非子》有度篇讲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正如,高明的木匠用肉眼测度木材也合乎绳墨的标准,但首先一定要用规和矩作为标准。虽然,河道保护的基层执法者和城市管理者,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在平衡河道保护与开发建设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但是,离开“”这把“标尺”,再有效的河道保护措施都将会缺少刚性和强制力,进而出现不同区(市)县差别化对待涉河建设活动导致的执法不统一、公信力丧失、有效监管缺失等弊端。为此,此次修法将为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在规范建设行为和处置涉河建(构)筑物等领域确立更完备的刚性“规矩”。

  《实施办法》的修订就是要保障基层的实践经验能被放在法治框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始终围绕服务高质量建设公园城市这个目标,将河道保护与城市发展相融合,立足明确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遵循的具体要求,做好与长江保护法的衔接,并对涉河开发建设与河道整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将因建设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范围从破坏水利工程拓展为公共设施等破坏建(构)筑物,规范对建(构)筑物的依法处置,明确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新建,要求对既存的建(构)筑物分类处理,对合法建(构)筑物权利人造成损失也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进一步完善对已经建成设施整改、改建、拆除的报批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热心市民积极关注成都河道护堤工程的修建与维护,他们对天府新区、高新区在府河华阳段修建沿河防护工程的差异化做法提出了疑问。为此,7月15日,调研组会同市水务部门特意在涨水期下雨天深入该河段,现场与一线执法人员交流讨论,了解到这些差异化的防护措施都符合防洪要求,并观察到现场水位也在各自护河工程的安全线内。

 

正名 为推动河长制创新升级提供立法指引

 

  《荀子》正名篇讲到,“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正如,名称和实际事物的对应关系要统一,正确和错误的轮廓才清楚。法律只有反映客观事实规律,才能使执法者准确执法,也最终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拥护。因而,将工作措施写入法规制度要有实践基础,做到“名实相符”。河长制、排污口监管制在法规中被确认,将对基层执法者更好开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本次修改《实施办法》就新增了关于河长制的内容,与正在制定的《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予以衔接,拟规定成都市建立四级河长制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工作职责,同时针对基层反应执法力量薄弱的现实问题,立足各区(市)县执法力量的差异和条件,拟在法规中规定鼓励探索巡河新模式,建立智慧化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新技术及早发现潜在隐患。

  7月15日,调研组还在磨底河金沙段调研时了解到,为了更好落实河长制,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青羊区创造性地建立了“排口长管理制度”。磨底河金沙段全长2.1km,辐射金沙遗址、同怡社区27个院落,18000余户,45000余人。磨底河在青羊区境内共有一个入河排污口,位于成都市青羊万家湾村十一组,为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由市环境集团对污水处理达标后进行排放。根据青羊区河长制办公室7月发布实施的《青羊区下河排水口监督管理奖惩暨排口长管理制度》,属地街道办事处对每个下河排水口对应设置口长,做到专人盯守。口长分为街道级、社区级,由具体点位所属街道、社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口长为本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排口排放污水,属地街道、兴蓉市政有限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长效治理,确保污水不下河。治理完毕后,区河长办对问题点位进行复查销号。排口长制结合本地实际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排污口档案,进行分类整治,加强动态监测”的要求做到了真正落地落实,更加显得接地气、可操作、有成效。

  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成都将继续用法治的力量守护每一条河流,让天府之城的水继续更好地“”下去,让人民的城市持续焕发更多、更强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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