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不成 反遭没收保证金

09.12.2014  19:22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邓秋) 邀请招标,合同关系何时成立?投标人中标后,为何又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1日,蓝天公司向山河公司发出《建设安装工程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方收到中标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履约保函,派代表与招标方进行合同谈判,若此时投标方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或合同条件以外的要求,或拒绝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可以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6月2日,山河公司向蓝天公司交纳了60万元投标保证金。6月3日,山河公司在蓝天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现场向其提交了投标文件,报价为1100万元。同时,山河公司承诺在制定和执行正式合同之前,其投标书连同蓝天公司中标通知书,构成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月7日,蓝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山河公司发送《中标事宜》,告知其取得中标资格。6月9日,山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蓝天公司,因其失误导致投标时报价过低,请求将价格变更为1300万元。蓝天公司于当天通过电子邮件向山河公司发送《中标事宜》,通知山河公司不同意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要求山河公司签订合同并积极履行,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在当天16时前书面回复。同日,蓝天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山河公司发送《中标事宜》,告知山河公司截止16时30分,未收到其任何书面回复信息,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随后,山河公司多次要求蓝天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山河公司的诉讼请求。山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以案说法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蓝天公司向山河公司发出《建设安装工程投标邀请》属要约邀请,山河公司向蓝天公司进行投标属要约,蓝天公司告知山河公司取得中标资格属承诺,此时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山河公司本应按约履行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但其却向蓝天公司要求增加中标报价,该行为是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修改,蓝天公司在明确拒绝其调价要求,并限期其书面回复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取消山河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在社会交往中,存在大量合同关系。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