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强奸未被批捕 检方称其或不知受害人年龄
法晚深度即时报道(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杜雯雯 实习记者:王硕)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窦女士向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爆料称,自己上初中的女儿在2014年底被一名37岁的男子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随后检察机关以“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龄”等理由未批准逮捕。12月25日,鹤壁市淇滨区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学术上可能有争议,但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我们必须执行司法解释。”
据窦女士介绍,今年7月,儿子小刚(化名)手机上突然收到了陌生号码发来的数张不雅图片,声称与窦女士的女儿小敏(化名)发生了关系,并且还用侮辱性的文字间还骂其家人是“孙子”。
窦女士询问女儿小敏后得知,2014年12月,小敏与男子肖某在网络上相识。2014年12月中旬的一日早晨,肖某来到小敏家所在小区,拦住正要去学校上课的小敏,在地下车库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时小敏年仅13岁。窦女士称,小敏告诉她,与肖某某发生关系的当天早晨自己试图反抗,但肖某威胁她称自己是“黑社会老大”,如果敢告诉别人就打她。
窦女士向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提供了一份在北京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据诊断书显示,小敏被医生诊断为“脑性瘫痪(发育迟缓型),建议住院治疗。”
2015年7月9日,窦女士前往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犯罪嫌疑人肖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随后,公安机关向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报请批捕,但检察院未批准警方对肖某的批捕申请。法晚记者从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处了解到,淇滨区检察院不予批捕和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中,最主要的一条为警方应当提供侦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肖某主观上明知小敏真实年龄的证据”。肖某某归案后只承认与小敏发生了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并且就小敏的年龄,肖某某称只知道十来岁,具体不清楚。办案人员告诉法晚记者,由于小敏和肖某某在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因技术上的原因无法恢复。
记者还从警方了解到,虽然小敏的网络资料上写了自己的年龄为13岁,但是检察院认为这不足以作为肖某某明知小敏年龄的证据,窦女士报案后,当警方找到肖某某时,他正在酒店和另一个十来岁的小姑娘一起。
一名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向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表示,他们也很无奈,“检察院让补充的证据都补了,让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但他一直不承认,对这种人实在没有办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对肖某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5年12月25日,淇滨区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向法晚记者述说了他们未批准公安机关批捕申请的原因:“批捕是一个很严厉的强制措施,证据齐全才能批捕,必须谨慎。”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涉幼女强奸案例,公布司法解释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司法解释曾在学术界引发较大争议,我国许多刑法专家曾经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对于该条司法解释存在的争议性,淇滨区检察院的这名检察官表示:“对于我们来说,学术上可能有争议,但作为基层的司法机关,我们必须执行司法解释,(这个案子)公安在查实案件的时候可能确实麻烦一些,取证困难一些,建议家属和公安机关多沟通,看看证据有没有遗漏的地方。”
责任编辑:陈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