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工作考核办法》出台 考核优秀给予项目资金奖励和倾斜

26.09.2014  10:22

9月23日,记者从凉山州扶贫开发办获悉,为全面推进“大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顺利实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日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的基础上,下发《大小凉山彝区“十项扶贫工程”工作考核办法》,出台七章十四条考核办法。

  考核范围包括凉山州昭觉县、布拖县、金阳县、美姑县、雷波县、普格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盐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和马边彝族自治县。

  考核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市(州)考核县(区),县(区)考核乡(镇)。对“十项扶贫工程”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州)对县(区)综合目标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区)排序,按控制比例,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考核办法》确定,在责任分工上,由省扶贫移民局指导市(州)组织考核。省级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实施项目的指导、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十项扶贫工程”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按“十项扶贫工程”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年度考核方案;对各县(区)年度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全面核查。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十项扶贫工程”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工作主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区)部门落实“十项扶贫工程”项目,负责工程质量、项目进度、资金监管,对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并将总结和评分情况上报市(州)人民政府。

  各级、各单位要做好统计工作,实行工作进度月报制。每月20日前市(州)、县(区)责任部门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牵头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市(州)对月报反映问题较多的,特别是施工进展缓慢的县(区)要检查督促。

  考核分值设定为100分,主要内容为考核彝家新寨建设工程、乡村道路畅通与大交通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教育扶贫提升工程、职业技术培训工程、特色产业培育工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构建工程、产业发展服务工程、卫生健康改善工程、现代文明普及工程等“十项扶贫工程“实施绩效。

  市(州)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变化权重等细化考核分值,实行差别化考核。保障目标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工作措施、项目管理、地方资金投入、驻村帮扶)。成效目标,主要内容为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增加。

  “十项扶贫工程”专项考核结果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市(州)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县(区)党政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州)上报的各县(区)评比排序,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省、市(州)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选优秀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年度目标不能实现,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区)人民政府需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浮夸虚报等违纪违规现象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  张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