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对象创业可享政府物资、资金等支持

27.11.2014  11:32

(实习记者 徐璨 记者 侯初初)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各市州的修改意见以及实地调研考察结果,《草案》明确了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可享有政府物资、资金等方面支持,并就脱贫机制做出了相关规定。

省人大农委采纳了委员提出扶贫就要“扶智”,还要进行能力扶持的意见,认为要改善贫困地区生活环境,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应当遵循“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的工作思路,加强贫困地区教育工作和人才引进力度,实施文化教育扶贫、实用技能扶贫等项目,着力提升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和就业能力,注重提高贫困群众自我脱贫解困的智力,形成扶贫开发的长效机制。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根据《草案》,农村扶贫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

有委员提出应当对脱贫机制做出规定;实地调研考察中,一些代表也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扶贫考核、退出的内容。省人大农委采纳了这些意见,认为扶贫开发政策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改进贫困县的考核机制,建立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因此,《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省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扶贫对象的考核、退出等动态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外,由于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起,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草案》还对“扶贫日”做了相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月17日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