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2015年度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7.11.2015  12:35

各市(州)“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扫黄打非”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5〕4号)精神,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2015年度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承担“扫黄打非”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其他为“扫黄打非”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机构;  “扫黄打非”案件专案组;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具体从事“扫黄打非”工作的在职人员;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具体从事“扫黄打非”工作的在职人员;相关机构中为“扫黄打非”做出贡献的人员;新闻媒体单位中具体负责“扫黄打非”工作新闻报道的采编人员。

(二)表彰推荐名额

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79个,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184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扫黄打非”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治理、查办大要案件、加强日常监管等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2.组织建设落实,“扫黄打非”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基础工作扎实;工作有部署安排、有检查考核,日常监管得力,市场总体平稳有序,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3.积极主动查办各类“扫黄打非”案件,坚持追根溯源、严查彻究、依法行政,积极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做到奖励兑现;有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5.申报大要案件专案组的先进集体,查办的案件须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近两年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存在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选。

7.市(州)“扫黄打非”办不自行申报先进集体,由省“扫黄打非”办根据各地2015年“扫黄打非”工作考评总结情况,以及日常掌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选推荐。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扫黄打非”工作部署,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自觉执行上级“扫黄打非”工作决策部署,出色完成“扫黄打非”各项任务。

2.在“扫黄打非”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对“扫黄打非”工作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强,热爱本职工作,勤奋钻研业务,不怕吃苦,勇于奉献。

3.在专项行动中开拓创新,尽职尽责,工作成绩突出;在依法查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过程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机智勇敢,攻坚克难,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4.在“扫黄打非”工作保障、宣传报道、教育培训、调查研究、创新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近两年内有违纪违法问题的个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严格评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推荐表彰对象均需在分配的推荐名额范围内。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把好关口,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省级单位推荐对象由各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2.  市(州)、县(市、区)两级推荐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两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把关,并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各市(州)、省级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分别以市(州)“扫黄打非”办、省级单位或相关机构名义,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民意测评、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及基本情况、公示等情况,形成正式《推荐评选工作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选表彰的集体、个人,确定为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业绩。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的同志,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干部职工倾斜。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单位、个人的责任。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州)和省级相关单位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推荐评选工作报告》(包括推荐程序、民意测评和公示情况等,并附推荐对象名册)、《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附件3、4、5,各一式8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材料,均请报送正式文件。审批表和征求意见表可到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http://www.scppa.gov.cn/,或“四川‘扫黄打非’工作”QQ群下载,群号为:220461013)。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并给予一定奖励。

五、组织领导

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表彰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扫黄打非”办,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米芝斌 吴永志

联系电话:028—86696795、86696782

邮政编码:  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桂花巷21号  四川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附件:1.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

      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

      荐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