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60元 获刑八个月
05.12.2013 23:30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四川日报网消息(锦法 记者 刘春华)两名窃贼在公交车上扒窃60元钱,结果分别获刑,其中一名窃贼因属累犯,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2013年5月28日上午,张某和王某乘坐成都市98路公交车至大慈寺附近,由王某掩护,张某下手,将被害人刘女士挎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元、银行卡2张。两人在路边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挡获。赃款、赃物被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2月刑满释放,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去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属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介绍说,现行《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扒窃的打击力度,明文规定扒窃不管金额大小,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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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2013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