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指数四年实现“八连升”

24.01.2016  11:19
  记者近日从省纪委监察厅获悉,2015全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结果出炉,社会评价指数为84.50。自2011年我省开展每年度两次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以来,9次民意调查结果分别为81.71、82.75、82.99、83.24、83.67、83.94、84.25、84.38和84.50,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指数实现“八连升”,各界群众对我省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稳步提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印发《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意见》,并将社会评价工作写入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的决定。目前,我省建立了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置重视度、遏制度、廉洁度、信心度4个一级指标及15个二级指标,形成了每年度开展两次,省市县三级全面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长效机制。

  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在18—70岁之间的城乡常住居民中随机抽取访问对象。9次民意调查完成的31.82万个有效样本,覆盖了社会各职业人群、各年龄段,样本分布合理,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按统计学理论测算,调查数据总体误差小于5%,置信度大于95%,调查结果真实可信。

  我省以强化责任为关键,最大化运用评价结果。每次社会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综合评价结果及排名情况印送各市(州)党政主要领导;将各市(州)及所辖县(市、区)综合、分项评价结果及排名情况分别印送当地党委、政府。各市(州)、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年度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且所占分值不低于30%。

  此外,由于年度评价结果最后一位的市(州)和最后三位的县(市、区),将取消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自开展社会评价以来,我省已先后取消4个市(州)、12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对综合排名最后一位的市(州)和排名最后三位的县(市、区),函告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督促党委、政府认真分析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解决。(记者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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