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检测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22.10.2014  11:37

 

我国农产品检测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1。绪论

  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持续高速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但是我国农产品占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比重却很少,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初仅为2.5%[1]。因此发展我国的农产品贸易是我们加入WTO 后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检测技术落后,与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大力开展和完善农产品检测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的选择。

  2。我国农产品检测在外贸中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成本低,因此在猪肉、禽肉、水产和蔬菜、水果和花卉等产品的出口上具有优势,农产品出口也一直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出口屡屡受阻,而且面临困难越来越多。

  我国出口农产品被退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国内有的产品生产条件和卫生条件不合格。进口国以提高它的技术要求标准达到一些技术壁垒。国内目前从质量检验检疫标准与进口国和国际上的认证有差别。我国的检测技术不够先进,有些农药残留在国内检测符合检出标准或和不得检出,而在国外却被检测出更精确的农药残留量。

  减少农产品出口退货是提高我国检测水平的要求;同时,我国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美、日、韩等主要贸易国的进口政策和检疫标准,以此为鉴,早日制定出我国自己的与国际接轨的新标准。

  20多年前,发达国家就开始实施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在国际贸易中也往往以食品安全的正当名义设置种种技术壁垒,对进口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提出了愈来愈严格的要求。

  3. 我国农产品检测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存在自身的弱质性,检测标准有待于提高。相比与发达国家,我国经济技术落后,在改良品种和培育新品种方面缺乏能力,因此,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决定了出口农产品主要集中在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品种上。这样的农产品质量低,技术含量不高,很容易成为进口国拒绝进口的理由。要想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检测标准提高刻不容缓。

  农产品检测体系有待于完善。加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是现阶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优质、高产、安全农产品生产,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重要举措。

  4。国外农产品检测经验与借鉴

  欧盟食品(农产品)检测标准概况。欧盟各国根据欧盟及本国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依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分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的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测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验,仅丹麦国内就有农业部授权的农产品质检机构38个。

  美国农产品(食品)检测概况。美国自然资源丰富,发展农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长期以来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从1914年开始实施专业化种植、养殖业起,美国就建立了检测体系和检测方法,截止到1996年8月,美国共制定9635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的国家,其检测体系和检测方法已有90年历史,发展到今天已十分完善。

  日本农产品检测概况。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进口农产品和国产最终农产品。对于进口农产品的抽检率达3%-4%,且检测项目多,标准高,大米检测项目从20项增加到120项,生鲜蔬菜农药残留限量必检指标高达217项。而对出口农产品没有规定检测项目,只是根据进口国的要求进行检测。对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主要通过对农药等生产资料的登记和使用加强管理,把住源头。

  国外农产品检测的经验借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系统、配套、实用性强。

  5. 我国加强农产品检测的建议和思考

  5.1 完善管理机构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基本情况: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8个部门共同负责。这些部门都向国务院报告工作且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一些食品的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卫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等工作。

  加强源头管理。为确保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的发展,应该对农产品检测进行源头管理。

  将制定源头监管计划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出口农产品的基地进行了溯源监督检查;加大备案管理力度,认真做好出口农产品加工用料的检验检疫备案工作,同时督促农产品基地对农业户登记编号、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情况进行记录;加强疫病监控和卫生监管,保证农产品的质量;规范用药管理,认真落实残留监控计划。

  5.2 健全检测体系

  完善法规体系。力争早日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在法律法规中确立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地位,使其成为依法设置的专门技术机构;与此同时,要加快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清理标准和建立统一标准。尽管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有较大进步,但在总体上,我国农产品质量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标准水平落后,加之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相当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副产品的出口。因此,对现行农产品标准的修订也是刻不容缓的工作,就农产品标准的修订提出以下建议:

  检测项目增加。在2002年上年开始,欧盟采取更加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以检测我国的茶叶,0.05mg/kg的氰戊菊酯含量取代了原来的10mg/kg,62项的农药残留检测取代了原来的6项;实物中硝基肤喃抗生素的容许值被瑞士降低,1ug/kg取代了原有的5ug/kg;针对出口的番茄酱,非转基因证书被韩国、菲律宾与斯里兰卡要求出具;针对出口的农产品,厌氧菌与平酸菌被英国要求检测,不含有机磷、有机氮与人工色素的证书被沙特要求出具[31]。随着全球性农产品贸易竞争的激化,针对欧盟、英国等对进口中国农产品设置的绿色壁垒,政府应加大交涉力度及时应对。此外,我国应将进口农产品的准入门槛相继提高,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系统化与法律化标准。所谓系统化,指的是内在制约与连带关系存在于生产到加工和贸易(农场到餐桌)的每个环节,领域或部门不同,推行的标准也不相同,但是冲突并不明显存在。所谓法律化,指的是制定并实施标准时,法律的内涵与保证要尽量赋予。

  接轨国际与国外先进的标准,细化要以本国或地区的具体情况为依据。以中国农产品多样化特点为依据,使制定的标准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也要将中国与中国的标准展示给世人,从而对国际标准的制定产生影响,使之对中国有利。

  5.3 完善农产品检测监控信息化系统

  从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主要是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问题,现在则主要是农产品疫病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加工、运输、储存中的致病菌。可以看出,要充分保障农产品检测监控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对污染源的投入品监管;快速搜集和掌握检测数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