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次提出建立委员视察分级分类制度
视察、调研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有效方式,是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政协献计出力、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作为市政协今年的一项重要专项工作,目前,视察调研专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重新拟制了《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和《政协成都市委员会专题调研工作办法》,并创新性首次提出建立委员视察分级分类制度,首次提出界别也是专题调研的主体之一,提升视察、调研水平和质量。
完善制度
重新拟制视察调研条例办法
“十四届市政协高度重视视察调研工作,明确由市政协副主席牵头负责该专项工作,经济委具体承办。”市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市政协成立了专项工作调研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多方听取和征求意见建议。
2005年和2008年,市政协分别制定了《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试行)》和《政协成都市委员会调研工作暂行办法》,对委员视察和调研工作进行规范。“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视察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深化视察成果转化等,还是专题调研的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等,其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都还有提升的空间。
在认真梳理问题和仔细研究对策的基础上,市政协结合工作实际,重新拟制了《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政协成都市委员会专题调研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原来基础上,视察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委员视察的选题程序、承办单位、视察组织方式、视察报告审签程序以及视察成果的转化形式。在调研方面,新增界别作为开展专题调研的主体,将专题调研分为重点调研和一般调研两类,进一步明确了调研选题、组织实施、调研报告审核报送、成果转化的要求与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办公厅、专委会、界别在委员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中的职责。
创新亮点
首提建立委员视察分级分类制度
重新拟制的《条例》和《办法》,对调研视察的形式和内容都进行了探索创新,明确规定了委员视察的组织方式和视察形式,同时,界别特色作用在专题调研中也得到很好体现。
“《条例》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提出建立委员视察分级分类制度。”市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分级制度是将委员视察分为市政协视察、市政协常委视察、市政协专委会视察、市政协界别视察四类。
市政协视察是以主席会议成员和委员为主体,以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名义组织开展的重大视察活动。市政协常委视察是以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体,以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义组织开展的重要视察活动。市政协专委会视察是以专门委员会委员为主体,由政协成都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视察活动。市政协界别视察是以界别委员为主体,由政协成都市委员会界别组织开展的视察活动。
在调研工作中,市政协首次明确界别也是专题调研的主体之一,界别和专委会都可以提出重点调研选题,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独立开展重点调研。同时,鼓励政协界别根据自身特色,开展小型、多样的一般调研,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界别,重点围绕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主题,开展一般调研。“必要时,界别可与专门委员会、区(市)县政协、其他界别联合开展一般调研。”
在新《条例》和《办法》中,“委员视察成果的转化”和“专题调研的成果转化”都单列成章,对成果转化的方式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委员视察和专题调研的作用都得到充分凸显,成果转化也得到了制度保障。”
《条例》和《办法》的修订推行,让不少市政协委员感受深刻,市政协委员张平认为,这种创新改变了此前视察、调研工作单兵作战、成果不显的窘状,“有目的有组织的调研、视察,可以更详尽地发现问题,利于更客观、理性的建言献策。”市政协委员宋伟认为,按照《条例》和《办法》,政协委员日常的视察、调研工作将趋于流程化、规范化、成果化、指导化。
全面推行
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更新
今年11月,《条例》和《办法》制订完成。“作为这两项制度的起草者和视察调研专项工作的牵头承办单位,我们先试先行。”市政协经济委有关负责人说,11月18日,市政协经济委组织委员视察“成青蒲”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情况,就是按照视察《条例》进行的。
《条例》提出,“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鼓励委员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在组织委员报名时,效果完全超出预期。“我们以为这次农业方面的视察,委员不一定感兴趣,但是委员的热情很高,报名人数非常多。”通过筛选,一批对农业工作有长期研究、在农业科技领域有一定影响、对农村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有见解的委员参加这次视察。
在视察中,委员们对示范带的建设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这些意见建议涉及的方面很广,不是某一个部门可以完成解决的,我们把这些意见建议整理出来,形成调研报告,除了向市农委反映以外,还向分管农业的市领导反映,作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参考。”
这是这次视察和以往的视察有所区别和创新的地方。“以前市政协对于视察调研的成果没有刚性要求,造成部分视察‘看完了事’、所提意见建议没有归纳、没有向职能部门或党委政府领导反映。”《条例》和《办法》明确提出要形成相应的视察调研报告,并“视情况报送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使视察调研的成效更加明显。此外,视察调研工作按要求还要纳入全年工作计划进行安排。
接下来,市政协将会全面推行《条例》和《办法》的实施,并进行年度督查。同时,也会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总结委员视察和专题调研的形式、内容和工作方法,对《条例》和《办法》进行丰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协视察调研工作的新要求。(记者 华露艳)